最高人民檢察院今天(25日)發佈5起檢察機關依法懲治新聞敲詐和假新聞犯罪典型案例,為檢察機關依法辦理編造虛假新聞實施敲詐勒索、冒充記者實施的新聞敲詐等犯罪案件提供辦案參考。
· 本批典型案例分別為聚焦從嚴懲治編造虛假新聞實施敲詐勒索的鄭某某、依法追訴漏犯等人敲詐勒索案;
· 聚焦依法懲治網絡大V“有償刪帖”型新聞敲詐犯罪的宋某敲詐勒索案;
· 聚焦實質審查“輿情服務協議”性質,依法懲治以“輿情服務協議”為名對企業實施敲詐勒索的朱某某等人敲詐勒索案;
· 聚焦依法懲治新聞記者以輿論監督為名實施敲詐勒索的羅某甲等人敲詐勒索案;
· 聚焦依法懲治冒充記者實施敲詐勒索的劉某甲等人敲詐勒索案。
該批典型案例充分展現了當前涉“新聞敲詐和假新聞”類案件的新特點、新趨勢及辦理難點。如鄭某某等人敲詐勒索案中,被敲詐企業係全球連鎖品牌,案發時正值企業申請上市的關鍵時期,體現了犯罪對象目標性、時機性較為明確的特點。2022年11月初,鄭某某指使姚某某應聘到擬敲詐公司在江蘇徐州的一家門店工作。同年11月14日晚,胡某某假冒姚某某的男朋友,到姚某某工作的門店內假裝和其發生爭吵並在店內配料盒內小便,隨後姚某某故意使用該配料盒為顧客製作飲料,鄭某某同時指使王某拍攝視頻,薛某在店外望風。拍攝製作負面視頻後,鄭某某、姚某某利用QQ軟體聊天,製造該負面視頻係鄭某某從網絡購買的假象。後鄭某某與汪某某通過電話、微信與該公司的工作人員聯絡,以在互聯網曝光負面視頻相要挾,逼迫該公司支付600萬元購買該視頻,因該公司報案而未得逞。該案經河南省鄭州市金水區人民檢察院起訴後,2023年6月,鄭州市金水區人民法院以敲詐勒索罪分別判處鄭某某、姚某某、胡某某等人有期徒刑六年到三年不等,並處罰金人民幣六萬到三萬元不等。鄭某某、姚某某、王某、薛某不服提出上訴,2023年8月9日,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同時,本次發佈的宋某敲詐勒索案、羅某甲等人敲詐勒索案對刪帖型敲詐勒索案件辦理中如何把握正常新聞輿論監督與假借負面新聞報道實施敲詐勒索等違法犯罪行為的界限作出指引。宋某為微信公眾號“某某學術車”創始人、管理員。“某某學術車”係醫藥行業圈內知名公號,主要發表藥企爆料文章。2021年1月至10月,被告人宋某為牟取不法利益,在其運營的微信公眾號“某某學術車”上發佈江蘇、河北等五家醫藥企業的不實或負面信息,在主動聯絡被害單位稱可以刪帖或者被害單位主動聯絡要求刪帖時,要求企業簽訂“公關服務協議”並支付服務費用,否則拒不刪帖,迫使被害企業以“公關費用”等名義支付錢款,並承諾刪除負面信息、在合作期限內不再發佈負面信息等從而降低對企業的負面影響。宋某以上述方式向被害企業索取人民幣共計153萬元。其中,多家被害企業都為上市公司,也是各地大型藥業股份有限公司或大型制藥支柱型企業集團。
江蘇省連雲港市海州區人民檢察院在辦理該案時,全面審查在案證據,對案件的行為性質進行了認定。通過調查宋某的從業時間和工作經歷,發現其曾長期從事醫藥行業,具備核實信息真實性的能力,卻未核實從網絡獲取的企業負面信息的真假。通過調取聊天記錄,發現其明知平臺發佈的“藥企黑幕”信息的虛假性,卻主動發佈不實、虛假信息迫使企業支付財物以實現非法牟利。最終檢察機關以宋某涉嫌敲詐勒索罪向海州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2023年12月,法院以敲詐勒索罪,判處被告人宋某有期徒刑十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並責令退還被害企業損失共計一百五十萬餘元。被告人宋某不服判決提出上訴。2024年4月16日,連雲港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今年前三季度共辦理涉新聞敲詐和假新聞案件159件423人
最高檢普通犯罪檢察廳負責人介紹,近年來,不法分子通過造謠或收集發佈負面信息,以利用網絡傳播等炒作為要挾,向相關企業索要錢財案件高發頻發。今年以來,檢察機關深入開展“打假治敲”專項行動、“檢察護企”專項行動,重點懲治針對企業實施的敲詐勒索等犯罪,以及為網絡敲詐等行為推波助瀾的“網絡水軍”、行業“內鬼”所涉犯罪。2024年1至9月,檢察機關共辦理涉新聞敲詐和假新聞案件159件423人。
自2021年以來,中宣部聯合中央網信辦、最高法、最高檢等12個部門,在全國範圍內持續深入開展打擊新聞敲詐和假新聞專項行動,檢察機關持續貫徹落實“打假治敲”方案要求,聚焦重點領域、突出問題懲治統一部署,依法從嚴打擊新聞敲詐和假新聞犯罪,進一步強化協作配合,深挖相關犯罪背後産業鏈、利益鏈,並督促主管部門健全機制、完善制度、管住源頭,共同推進一體化治理,積極推動構建良好文化傳播秩序和法治化營商環境。
(總臺央視記者 程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