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延慶區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教育機構責任糾紛案件。中學生小李在體育課上受傷,主張任課教師在他運動時沒有進行指導和保護,存在缺席行為,要求學校承擔侵權責任。法院審理認為,小李提供的證據無法證明學校對其受傷事故的發生存在過錯,該中學已盡到了相應的教育、管理職責,判決駁回小李的全部訴訟請求。
由於責任分攤機制不明確,學生“傷不起”的問題一直困擾著學校和教師。以往,學生受傷事件一旦訴上法庭,法院出於對未成年人的保護,或多或少都會要求學校承擔責任。因為“怕擔責”,“保證安全”就成為不少學校奉行的“第一準則”。壓力層層傳導,老師們精神高度緊張,甚至最大程度減少體育活動,課間十分鐘“靜悄悄”,體育課也變得“溫和”。
安全問題固然重要,但過度防範並不可取。正在生長髮育的孩子們需要奔跑運動,也需要勞逸結合,磕磕碰碰在所難免,學校不能因噎廢食。而若想提升學校開展體育運動的信心,在推動完善安全預案和應急機制的同時,還需要厘清此類事件中各方的責任,並通過公佈典型判例,以案釋法,解開“怕擔責”的“緊箍咒”,給教育行業吃下一顆定心丸。
今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工作報告中指出,小學生體育課意外受傷,家長起訴學校,校方已盡必要教育管理責任和救助義務,法院判定學校不擔責。對學校依規組織體育活動等不施以苛責,有力促進孩子健康成長。
在北京的這起案件中,法院綜合考量了“課程設置是否合理”“場地設施是否存在缺陷”“學校在安全教育和管理中是否存在失職”“應急處置是否及時妥當”四個方面,最後做出“學校免責”的判決,也給類似案件的審理提供了參考。
從另一個角度來講,這份判決也給廣大學生家長提了個醒:要理性對待孩子意外受傷事件,在合法範圍內表達訴求。過去,有的家長在意外發生後,理所當然地認為“誰受傷誰有理”,試圖將板子全部打到學校身上,甚至要求超出合理限度的賠償。本案中,判決結果打破“學生出事學校必擔責”的刻板印象,有助於從源頭減少糾紛。
在幫助孩子愛上運動這件事上,家長和學校本應站在同一戰線上。家長要做好安全教育,提升孩子的自我保護意識;學校則要夯實防護措施,開展課間巡查,更加科學合理地組織體育活動。唯有雙方充分理解互信,放手讓孩子們去跑、去跳、去感受,才有利於培養運動習慣,幫助青少年在體育鍛鍊中享受樂趣、增強體質、健全人格、鍛鍊意志。(陳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