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近日公佈了《註冊會計師行業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管理辦法》。財政部有關負責人就《辦法》有關問題回答了記者提問。
《辦法》嚴格依照註冊會計師法、《國務院關於建立完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制度加快推進社會誠信建設的指導意見》、《會計師事務所執業許可和監督管理辦法》等規定,將性質惡劣、情節嚴重、社會危害程度較大、嚴重破壞註冊會計師行業秩序的違法行為作為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情形,具體包括:註冊會計師受到暫停執行業務12個月、吊銷註冊會計師證書處罰,會計師事務所受到暫停經營業務12個月、吊銷會計師事務所執業許可處罰,註冊會計師、會計師事務所因違法執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逾期拒不履行處罰且情節嚴重,以及未經批准從事註冊會計師業務。
按照《辦法》規定,除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實施的從業限制等措施外,對列入註冊會計師行業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還應當實施三類措施:
一是列為重點監管對象,適當提高抽查的比例和頻次,依法嚴格監管;
二是不適用告知承諾制;
三是不予授予財政部門榮譽稱號等表彰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