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律師:
我是一名在廣州某大學就讀的留學生。前段時間,我在某國際運輸公司的中國線上平台下單,詳盡填寫相關信息後,將一台筆記本電腦郵寄給國外的家人。然而,家人收到包裹後,發現筆記本電腦在郵寄過程中被嚴重損毀,已無法使用。
為此,我與運輸公司就物品損毀事宜多次溝通。運輸公司以我未選擇保價為由,答覆僅可按照電子運單條款約定,賠付我實際支付運費的10倍金額作為補償,但該金額遠不夠損毀物品的實際價值。我在下單時並未留意運輸公司提及的約定內容,再次查看訂單,發現底端確有此條款,但與其他條款並無區別顯示。
我想諮詢:運輸公司提出的賠償方案是否合理,我應當如何維護自身權益?
廣州讀者 薩布麗娜
薩布麗娜: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以下簡稱“民法典”)第八百一十一條和第八百三十二條規定,運輸公司應當將您的物品在約定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內安全運輸到約定地點。承運人對運輸過程中貨物的毀損、滅失承擔賠償責任。
您在運輸公司的線上平台下單快遞,運輸物品、運輸目的地、收件人姓名、聯絡方式等信息均明確,筆記本電腦本身的自然性質不會導致其自身損耗。包裹在運輸過程中發生損毀,運輸公司理應與您積極協商,並對此承擔賠償等責任。
■ 運輸公司提出的賠償方案不合理,您可主張相關條款無效
民法典第八百三十三條規定,貨物的毀損、滅失的賠償額,當事人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按照交付或者應當交付時貨物到達地的市場價格計算。法律、行政法規對賠償額的計算方法和賠償限額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
據您所述,運輸公司的電子運單確有“未保價的物品損失以實際支付的運費10倍計算”的相關條款,且運輸公司主張依照該條約定的標準進行賠償。但參考民法典相關規定,該條款存在不合理之處。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條規定,“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並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
採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並採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對方注意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等與對方有重大利害關係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説明。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説明義務,致使對方沒有注意或者理解與其有重大利害關係的條款的,對方可以主張該條款不成為合同的內容。”
運輸公司將未保價物品損失賠償條款作為運單規定中的一項,滿足“當事人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的情境,且未與您協商,故該條款屬於格式條款。同時,據您所述,該條款位於電子運單底端,未與其他的條款有所區別顯示(如標黑標粗等處理),容易被人忽視,加大了用戶責任,排除了用戶主要權利。
因此,您可以主張該格式條款不成為合同的內容,應屬無效,某運輸公司據此提出的賠償方案不合理。建議您以郵寄物品的實際價值作為參考,向某運輸公司主張權利。
■ 您可通過訴訟方式解決糾紛,需做好證據收集工作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五百二十條規定,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是外國人、無國籍人、外國企業或者組織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為涉外民事案件。故本案屬涉外運輸合同糾紛。
在商議賠償事宜時,您和運輸公司多次協商未果,建議您選擇訴訟方式解決爭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六條規定,您和該國際運輸公司在中國的線上平臺簽訂了合同,則中國法院有權就相關糾紛進行管轄,您可在相關法院提起訴訟。
若您選擇通過在中國訴訟的方式維護自己的權益,建議您查詢該國際運輸公司在中國的具體名稱及相關營業地,並對下單的線上平臺屬於運輸公司獨立運營、維護及管理的證據進行收集,明確被告的訴訟主體資格。同時,建議您將購買筆記本電腦時的支付憑證、發票以及在線上平台下單時的相關證據予以收集固定,防止某些證據滅失影響您的維權進度。
以上建議供您參考,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北京市公衡(臨沂)律師事務所 沈余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