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11月4日電(記者白陽)11月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修正草案)》提請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首次審議,就進一步健全人大代表履職的制度機制等內容作出規定。這是代表法自1992年通過施行以來第四次進行修改。
修正草案拓展和深化“兩個聯絡”制度機制,明確國家機關聯絡代表的原則要求,增加規定:各級人大常委會應當密切同代表的聯絡,加強代表工作能力建設,支持和保障代表依法履職,充分發揮代表作用;各級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應當加強同代表的聯絡,聽取代表的意見建議。
修正草案進一步豐富代表聯絡人民群眾的內容形式,增加規定:代表按照就地就近的原則,根據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大常委會或者鄉鎮人大主席團的安排開展活動,密切同人民群眾的聯絡,聽取和反映人民群眾的意見建議。
在完善人大常委會聯絡代表制度方面,明確縣級以上的各級人大常委會應當採取多種方式同本級人大代表保持聯絡,建立健全常委會組成人員和各專門委員會、常委會工作機構聯絡代表的工作機制,擴大代表對立法、監督等各項工作的參與,充分發揮代表作用;明確鄉鎮人大主席、副主席聯絡代表的有關要求。
修正草案還明確,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各部門,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根據本級人大常委會的統籌安排,可以邀請代表參與相關工作和活動,聽取代表的意見和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