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今年1月,黃先生出差在某酒店辦理住宿,選定了每日268元的房間。到了退房日,因工作原因,15時後黃先生才趕回酒店辦理退房,酒店前臺工作人員要多收半日房費,雙方由此發生爭執。黃先生認為,酒店沒有事先告知,延遲退房2小時收取半天房費不合理。268元的房費是按照全天24時計算,延遲2小時,加收22元比較合理。隨後,黃先生向當地法院提起訴訟。
●判決:法院經審查認為,被告在庭審中主張的“14時至18時之間退房加收半天房費”屬行業慣例,係以修訂前的《中國旅遊飯店行業規範》為據,因該規範已在2009年修訂後刪除該內容,且該規範明確住宿時間結算辦法要明示或告知旅客,故被告以“行業慣例”抗辯于法無據,不予採納。原告以房費為標準,按實際佔用酒店房屋的時間承擔每間房的房費22元較為公平,亦能彌補酒店的損失。因此,判決被告退還原告多收的房費。
●説法:實踐中,延遲退房而加收半日乃至一日房費並不少見,飽受消費者詬病。2009年《中國旅遊飯店行業規範》修訂,使得“14時至18時之間退房加收半日房費”的“行業慣例”失去了合法基礎。但在實踐中,面對類似問題,一些酒店仍引用上述“行業慣例”,一刀切加收消費者半日甚至一日房費,進而引發投訴與訴訟。根據修訂後的行業規範,酒店等應在前廳顯著位置明示客房價格和住宿時間結算方法,或者確認已將上述信息用適當方式告知客人。一方面,只有準確及時告知相關必要信息,才可能避免結賬時因延遲退房而産生糾紛。另一方面,酒店面對延遲退房等情況,應積極與消費者進行溝通,尋求雙方都能接受的解決方案,而非要求消費者接受其單方制定的方案。
(光明日報記者王金虎整理)
《光明日報》(2024年10月05日 05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