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登人生的第一座雪山”“徒步丈量世界”……近年來,戶外運動成為一種別樣的休閒娛樂方式。登山徒步、夜爬、騎行成為年輕人親近自然、釋放壓力、挑戰自我的新選擇。
然而,戶外運動亦伴隨著高危險性。中國探險協會發佈的《2023年度中國戶外探險事故報告》顯示,據不完全統計,2023年共發生戶外探險事故425起,涉及人員1350人,其中山地事故216起,佔事故總數的50.8%,較2022年增長14.2%;造成156人死亡,26人失蹤。在戶外運動細分項目中,登山和徒步相關事故數量位居前二,分別為156起和83起。
戶外運動緣何意外頻發?事故責任該如何劃分?如果在網紅野生景點內探險時發生事故,推薦平臺是否該承擔責任?圍繞這些問題,《法治日報》記者採訪了業內人士和法律專家。
入行門檻偏低
專業能力不足
“戶外運動頻發事故,與不專業密切相關。”多名驢友和業內人士説,近些年,各種各樣的戶外組織如井噴般涌現,但其中不少都沒有經過註冊,領隊也沒有接受過系統的專業培訓,給戶外活動參與者埋下了安全隱患。越來越多的驢友在追求刺激、爭相打卡野生景點的同時,缺乏戶外運動知識和對大自然的敬畏,也給自己帶來了風險。
不專業,則是因為入行門檻低。有業內人士透露,由於目前國家對於這類組織沒有明確的監管手段,導致戶外組織野蠻生長。
“現在人們對戶外運動的需求大,但很多旅行社沒辦法提供相應的服務,大家懷著僥倖心理,也就滋長了一些不正規的戶外組織。”中國未來研究會旅遊分會副會長劉思敏説。
中國科學院地理科學與資源研究所旅遊研究與規劃設計中心總工程師齊曉波指出,戶外組織的專業度與當前社會的戶外運動熱並不匹配,這必然會放大相應的風險。這些“草臺班子式”的戶外運動組織,不僅未能發揮驢友們期待的專業性,反而借助戶外運動熱大肆拓展不正規業務,這無異於是在放縱風險。
“目前確實存在不少沒有資質或專業訓練的個人和組織。”北京中科博道旅遊規劃設計院院長宋媛説,此類組織野蠻生長,一是由於管理問題,目前對自發的戶外運動和組織尚沒有明確的監管辦法;二是監管較難,目前很多戶外活動通過社交平臺宣傳招募或自發組織,很難進行有效監管。
還有非常重要的角色——戶外組織裏的領隊,素質也是參差不齊。
“目前我國沒有對戶外運動領隊應取得的專業資質作出明確、強制性規定。同時,戶外愛好者缺乏相應的戶外專業知識和應對風險的能力。”有著15年戶外探險經驗的體育教練劉臣(化名)告訴記者。
應當量力而行
把握潛在風險
在戶外運動熱之下,齊曉波建議戶外運動愛好者參與由正規、經註冊的戶外公司組織的活動,同時將各類App平臺上的線路提示當作參考指南,根據自身能力和經驗選擇相匹配的運動項目。
劉思敏針對所謂的網紅路線或驢友小眾路線提出看法:“現在旅行社提供的是大眾化商業服務,而部分旅行者有更多好奇心、求知欲以及自我挑戰的需求,這就有了驢友們先行開發的一些線路,來填補市場的空缺。”
“這種‘驢友線路’是具有先行性和開拓性的,在合法範圍內值得鼓勵。然而,戶外運動屬於一種‘特種旅遊’,天氣、路況往往隨時變化,在跟隨路線出行的時候,戶外運動愛好者也應當量力而行,一定要認識到潛在的巨大風險。”劉思敏説。
宋媛認為,這種現象應該從兩方面來看,網紅路線和“野路”確實為愛好者提供了新奇的體驗,比起常規線路更有挑戰性和刺激感,能激發運動的興趣,豐富體驗。但從另一方面來看,“野路”安全風險系數更高,保障體系不完善,同時大批人流跟風進入也會對生態環境造成破壞。
“應該儘快落實監管主體和部門,可以聯合體育、文旅等部門,推出行業監管政策和標準,同時制定專業資質標準,加強宣傳教育,提高公眾的安全意識。”宋媛説。
在劉思敏看來,目前,我國在相關領域的立法仍不夠具體詳細,這在一定程度上使得戶外組織違法成本低,消費者的維權成本高,消費者的維權積極性不足。“一旦發生事故,我國對於非法戶外組織懲罰性賠償的相關規定存在不足。除了監管外,‘法治’更為重要,要及時為非法戶外組織劃定法律紅線。”
領隊如若營利
需擔更多責任
如果因為看了徒步軟體或者一些平臺上推薦的驢友“野路”而發生傷亡,相關人員或平臺是否需要擔責?
齊曉波指出,民法典對文體活動作出了“自甘風險”的特殊規定——自願參加具有一定風險的文體活動,因其他參加者的行為受到損害的,受害人不得請求其他參加者承擔侵權責任;但是,其他參加者對損害的發生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
“如果活動的召集策劃者是組織或單位,而領隊是執行組織決定,那麼領隊屬於職務行為,該組織者屬於活動的召集策劃者,由組織承擔責任。”齊曉波説,如果召集策劃者不是民法典規定的組織,而是AA制的個人,那麼領隊的地位就相當於“組織者”。若隊員受損害,如果領隊非營利,那麼其安全保障義務僅限于合理範圍之內,即一般情況下不需要承擔賠償責任。如果領隊有營利行為,在確認其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情況下將承擔賠償責任。
“就目前來説,此類事件中,平臺的責任極難判定,驢友也很難維權。”在宋媛看來,平臺是否需要擔責較難判定,需要根據多方面因素判斷。平臺、發佈者和傷者都有相應的責任。平臺對發佈的信息應該具有審核義務,對存在安全隱患的信息應該及時進行審核、刪除、聲明等舉措。如因平臺原因對多次反饋、舉報的危險信息未及時處理,引起擴散傳播,平臺應承擔相應責任。
也有資深從業者表示,期待平臺通過審核把風險控制到零是不現實的,但負有審核義務的相關平臺應當對這種旅遊“野路”在一定時間內進行優化或審核,或者對內容進行標記和下架。
此外,記者注意到,社交平臺的徒步團報名頁面中往往會標注“免責聲明”,稱如發生意外傷害事故,組織不承擔任何責任。那麼,這些組織是否真的可以“免責”?
齊曉波認為,無論是誰組織的探險,一旦發生事故,造成人員傷亡或財産損失,組織者都必須承擔後果,任何形式的“免責書”都無法讓他們逃脫責任。
“組織的免責聲明並不能完全免責,責任判定要基於法律法規的要求。”宋媛説,如果組織者違反民法典相關規定,或因組織方的重大失誤或救助不及時,造成人員傷亡,組織方單方面提出的不合理的免除責任無效,仍應承擔相應責任。如參與者自身存在過錯,也不意味著組織者完全可以免責,具體的責任劃定要以法律法規為依據。(記者 趙麗 實習生 林銘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