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被流浪貓絆倒受傷”案再審宣判 投喂者緣何擔責

來源:法治日報 | 2024年07月26日 07:47:01
法治日報 | 2024年07月26日 07:47:01
原標題:“投喂”不歸為“飼養” 緣何投喂者仍需擔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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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記者 余東明 張海燕

  本報實習生 芮錫培

  今年年初,“男子被流浪貓絆倒投喂者賠24萬元”一事引發熱議。據報道,吳某某與同事在上海一家羽毛球館打球,扣殺落地時因踩到流浪貓摔倒,當即前往醫院就診,後經鑒定構成十級傷殘。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流浪貓投喂者肖某某賠償男子24萬餘元,羽毛球館所屬體育用品公司對肖某某不能賠償的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判決結果出來後,社會各界對“‘投喂者’是否屬於‘飼養者’”“羽毛球館怎麼能有貓”等爭議不斷。7月24日,閔行區法院再審宣判,判決撤銷本案原審判決;依法確認由體育用品公司對吳某某的合理損失24萬餘元承擔80%的賠償責任,肖某某承擔20%的賠償責任,吳某某對自身損害後果不承擔責任。因此最終判定由公司賠償19.2萬餘元,肖某某賠償4.8萬餘元。

  《法治日報》記者就此採訪華東政法大學法律學院院長金可可,從法理角度解析再審判決背後的意義。

  “飼養”動物具有排他性

  投喂者不應歸為飼養人

  該案一審判決書顯示,依據多名證人的陳述,法院認定原告吳某某受傷原因是在打羽毛球過程中踩到貓所致。依據查明事實,貓為肖某某飼養。法院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條“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一審認定肖某某承擔賠償責任。

  記者注意到,根據民法典中有關規定,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由飼養人承擔賠償責任;飼養的動物遺棄、逃逸後造成他人損害的,同樣由飼養人擔責。

  “以上法律規定都在強調,飼養人不論有沒有過錯,都要承擔法律責任,因為飼養的動物具有一定危險性,只有飼養人才有控制這一危險源的能力。面對如此嚴重的法律後果,司法實踐中對‘飼養’的界定更應謹慎。”金可可説,目前對於“飼養”和“投喂”並沒有清晰的法律界定,但是可以從法理上進行解釋分析:

  首先,飼養動物具有明顯的利益屬性,飼養行為本身可以為飼養人帶來精神上的寬慰與愉悅,甚至是經濟利益。根據“誰受益誰負責”的公平原則,飼養人應當排他享有這一利益,同時表現出獨享的意願,例如,他人要接觸動物需經飼養人同意。

  其次,飼養人在行為上應當對動物具有排他性的控制力,比如在自家園子內搭建狗窩或貓窩,馴服動物聽從自己的指令,對動物出逃採取預防措施等。

  “綜上所述,在公園、羽毛球館等公共場所投喂流浪貓的行為既沒有表現出獨享動物利益的意願,也沒有對動物具有排他性的控制力,不應將投喂者歸為法律意義上的飼養人。”金可可説。

  投喂動物不能超越限度

  球館監管失職承擔主責

  如果判定投喂者肖某某不是飼養人,那麼因為流浪貓導致的損害,又該由誰來承擔?

  對此,金可可表示,作為投喂者的肖某某不構成飼養人,只是意味著不適用民法典中不以過錯為前提的特殊侵權責任,但肖某某作為該羽毛球館的教練,在體育場館喂養流浪貓,並且將不可控制的動物帶到場館內,這一行為違背常理。作為一個普通理性人應該知道,體育場館內出現此類不可控制的動物容易引發運動傷害。

  “而肖某某還是在緊鄰球館東門的區域投喂流浪貓,為運動環境引入危險源,導致吳某某受傷,依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的規定,應當承擔一般侵權責任。”金可可説,這就提醒大家,投喂動物需要遵守人類交往的基本規則,對動物的關愛,不能危害他人,不能給別人帶來超越限度的危險。

  值得注意的是,金可可説,依據該條規定,如果有人持續在小區投喂流浪貓,造成貓群聚集,給周邊居民生活造成超出容忍限度的噪聲等不便,投喂者也要承擔相應的責任。同理,在幼兒園和醫院等場所,也應避免因投喂行為而引來不受控制的動物,致人損害。

  金可可表示,除了肖某某個人要承擔侵權責任外,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還規定,賓館、商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體育用品公司作為場館經營者,也是肖某某的管理方,應當及時制止肖某某的不當行為,排除安全隱患;在貓躥入球場後,也應及時發現並驅離。而體育用品公司監管失職,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因此,肖某某和體育用品公司都有不當行為。正是由於公司和肖某某分別實施加害行為,結合在一起,共同造成原告吳某某的損害,依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條,應當按照責任大小,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在此案中,顯然公司的管理失職責任更大,承擔的賠償要更多。”金可可説。

  啟動再審詳細研討論證

  實現三個效果有機統一

  記者注意到,從一審到再審,從投喂者被判賠24萬餘元到球館承擔主要責任,此次案件受到社會廣泛關注,不僅僅在於案件本身的爭議焦點,還在於此次案件啟動了再審程序。3月27日,閔行區法院發佈案件情況通報稱,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九條規定,經該院院長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對本案提起再審。

  “審判監督制度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司法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再審是為了充分保障當事人的審級利益,保障當事人依法行使訴訟權利,有利於人民法院查清案件事實,正確適用法律。”金可可説,本案再審判決正確適用法律,將案件置於天理、國法和常情等多重維度,體察公眾普遍認可的公正要求,實現“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

  據了解。再審程序啟動後,法院組織專家團隊對此案進行詳細研討論證,明晰“投喂”與“飼養”、法律責任界定等多個爭議焦點,最終基本採納專家意見,認定飼養關係的構成要件為“關心照料+排他性支配和控制”,肖某某不構成飼養人;肖某某和體育用品公司共同實施侵權行為造成傷害,按份承擔賠償責任。

  同時,法院對網傳“吳某某並未踩到貓”的説法也作出回應。該案主審法官表示,儘管羽毛球館無法提供事發時的監控視頻,吳某某在事發後與羽毛球館的溝通、就醫、報警等相關行為和陳述具有連續性和穩定性,吳某某申請出庭的兩名證人在原審及再審庭審中,均證明吳某某係踩到貓受傷。

  根據在案證據、證人證言及各方當事人關於事發具體過程的陳述,法院認定“吳某某因踩到貓受傷”這一待證事實具有高度蓋然性,進而認定該事實存在。

  法官提醒,體育場館的安全保障義務不應止于貼標語、豎牌子,還應當充分考慮各類因素,完善設備、優化管理、規範檢查、控制危險,讓運動者獲得實實在在的安全感和舒適的文娛體驗。投喂流浪動物也應避免自己的愛心行為超越合理限度,對他人造成損害。只有在愛心和責任之間找到平衡點,社會才能更加溫暖和諧。

編輯:及玥 責任編輯:劉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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