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視網消息(記者 楊繹霏):近期,因為下班時忘記關閉公司空調,賈樂樂與同事被領導以每人100元的標準罰款。賈樂樂告訴央視網《新聞+》記者:“這種情況是第一次發生,此前公司並未有相關的明確規定。當時大家是下班直接走了,都忘了關空調。領導説這是安全隱患問題,需要罰款,每人還需要交一份手寫簽名的過失行為單。”
這是賈樂樂從事的第4份工作。在以往的工作經歷中,她從未遇到過因未關空調被罰款的情況。“當時收到罰款通知的時候,我的內心是極度不爽的,但是沒辦法還是交了。如果不交的話,不知道領導在後續的工作中會不會為難我。”
記者注意到,有不少網友通過發帖或在評論區留言的方式描述自己曾經遭遇的類似事件。部分網友稱,自己所在的公司還會以樂捐的方式變相處罰未關空調的員工,通知中會出現“收取愛心基金費用每人100元”“樂捐50元”等處罰要求。
賈樂樂説:“因為我們崗位屬於輪班制,沒有專人負責管理空調開關,所以都是大家默認下班時直接關閉。領導告訴大家這些罰款可能會用於日後聚餐或者其他事宜,即便如此,我還是有些不能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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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煒衡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煒衡勞動法專業委員會主任姚均昌認為,根據現行法律規定,對公民財産行使相應處罰權的主體只能是行政機關、司法機關等,且需要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進行處罰。“企業依法享有經營自主權和用工管理權,但並不具有行政處罰權,所以企業對員工進行經濟性處罰,是沒有任何法律依據的,是不合法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第四條規定,捐贈應當是自願和無償的,禁止強行攤派或者變相攤派,不得以捐贈為名從事營利活動。對於部分企業以樂捐形式處罰員工的行為,姚均昌表示,任何用人單位都不得以捐款的名義強行扣除職工工資。若企業強迫員工通過樂捐的形式接受處罰,也屬於一種變相罰款。
“企業強行要求員工將這筆錢用於捐贈,在員工保留相關證據的情況下,企業可能會被證明存在剋扣工資或者違紀、違法的行為,勞動者可以向勞動監察機構投訴或者主張自己的相關權益。”姚均昌補充道。
此外,姚均昌還提到,隨著天氣逐漸炎熱,公司通過開空調、風扇等方式降溫,為員工提供相對安全、舒適的工作環境,相當於企業為員工提供了一種勞動條件。因此,企業可以在規章制度中明確規定員工在享受空調、風扇等設施的同時,需遵守相應的使用規定。如果員工違反了這些規定,企業可以採取相應的處理措施。
姚均昌建議,若員工的行為屬於一般性違紀,可以對員工進行一次書面警告;如果員工多次出現相同問題,企業可以行使解除勞動關係的處罰權力。
“同時,若員工因為忘記關空調,造成了一些安全隱患,比如造成了火災或者其他經濟損失,這種情況下,企業可以向員工追償,從員工的工資中進行相應抵扣,但企業也應該按照相關規定進行扣除。”姚均昌説,“《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六條規定,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後的剩餘工資部分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姚均昌強調,企業應在制度中界定清楚員工的行為準則。“當員工違反這些準則時,可以根據員工違紀的不同程度採用不同的處理措施,但不能超出法律賦予的範圍行使權力。若員工遇到企業強行罰款時,也可以收集證據,採取向勞動監察機構投訴等方式維護自己的相關權益。”
(應受訪者要求,賈樂樂為化名)
編輯:錢景童責任編輯:劉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