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視網消息(記者/姚抒廷):近年來,情感關係中出現金錢糾紛的案例常見諸報端。戀愛對於男女雙方是件甜蜜浪漫的事,在此期間,不可避免地會産生一些開銷,比如一起吃飯、旅遊,在特別的節日互贈禮等,為表愛意互相發紅包也是“你儂我儂”的體現。
但如果雙方不歡而散,那些戀愛期間的花銷或轉賬還能不能要求對方悉數返還?這筆“愛情賬”怎麼才能算得清?
資深婚姻家庭律師、北京市兩高律師事務所律師張荊介紹,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彩禮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戀愛期間的小額花費通常會被認定為贈與行為,無法要求撤回,除非贈予的金錢有明確目的,可被認定為附條件的贈與,比如男女雙方為商定結婚所涉及的款項,就會被認定為彩禮,而彩禮在某些情況下是可以要求返還或者部分返還的。
通過多年的案件積累,張荊總結,通常情況下,情侶間因經濟往來對簿公堂時,戀愛期間的日常消費性支出、小額支出屬於好意施惠行為,會被認定為贈與,在贈與人已經實際履行完贈與行為後,其不享有撤銷權,故在結束戀愛關係後,贈與方無權要求受贈方返還。
此外,還有一些特殊的數字被賦予了情感意義,比如“520”“1314”等,代表著“我愛你”“一生一世”,這類數字的轉賬不僅僅是一筆交易,更重要的是雙方表達情感的方式,這類交易在法律上通常也會被認定為自願贈與。
不過,張荊特別提到,如果某一方為逃避法律的規定,故意製造“自願贈與”的痕跡,將大額的附條件的贈與或借貸拆分成多個“520”“1314”的小額贈與,最終法律會將其定性為不當得利,受贈人需要返還相應的款項,但在司法實踐中,這種情況十分少見,且對於贈與人來講,舉證難度較大。
那麼,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的法定情形又有哪些?張荊介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條,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
第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近親屬的合法權益。“比如,受贈人在接受金錢贈與後就對贈與人大打出手,甚至傷害其家人,達到法律上界定的嚴重程度,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
第二,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這種情況通常屬於附條件贈與下受贈人未按照約定履行,贈與目的落空。”
第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此外,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即贈與人在多年後發現受贈人出現以上三種情況時,贈與人提出撤銷贈與仍然有效。
“法律保護的是一段真正交往的關係,保護在理性、清醒、平等、符合社會主流價值觀的男女兩性交往關係中所産生的金錢往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明確規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也不鼓勵以彩禮的名義大肆地和對方索取金錢。男女雙方在法律關係中應該是兩個平等的主體,如果任何一方企圖不勞而獲、利用規定獲取不正當的利益,都不是法律所保護的對象。
因此,張荊建議,男女雙方在開展一段戀愛關係前也要多加了解,不要在情感關係尚未建立時就存在大額的金錢往來,一旦出現問題,將會遭到情感和金錢的雙重傷害。“在成年人的兩性關係中,通常贈與方在為對方花錢或轉賬時,對於這段情感關係是有期待的,也是符合個人的意願的,這屬於成年人之間私人情感領域內的糾紛,法律不適宜過多、過細地干預到兩性情感關係中,雙方在作出選擇時要為自己的行為承擔後果,如果過多地將法律帶入感情生活中,很可能會傷及原本健康的戀愛關係。”
在張荊看來,法律並非調整男女兩性關係的最好方式。“我們應該倡導年輕人要為自己的行為承擔相應的後果,如果在一段感情關係中將發生的每一件事都截圖保留證據,用符合法律標準的方式進行約束和處理,只會造成更加負面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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