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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檢發佈《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聽證工作規定》 規範檢察聽證

央視新聞客戶端 央視新聞客戶端 2020年10月20日 10:25 A-A+ 二維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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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規範檢察聽證工作,深化履行法律監督職責,切實促進司法公開,最高人民檢察院今天(20日)召開新聞發佈會,發佈《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聽證工作規定》及5個典型案例。

檢察聽證是檢察機關在案件審查過程中,通過組織召開聽證會的形式,廣泛聽取從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和社會人士中邀請的聽證員以及案件當事人、辯護人、相關辦案人員等其他聽證會參加人意見的活動。開展檢察聽證,是檢察機關踐行黨的群眾路線的有效途徑,可以充分保障人民群眾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

據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委會副部級專職委員萬春介紹,以往檢察機關在審查辦理案件時,主要以書面審查為主。而聽證這種方式,更有利於檢察機關全面聽取各方意見,既包括各方當事人及其辯護人、代理人的意見,也包括相關辦案人員的意見,尤其是聽證員獨立發表的客觀、中立的第三方意見,能夠幫助檢察機關更加客觀準確地認定事實、適用法律,依法公正地對案件作出處理決定。

今年1月至9月,最高人民檢察院對13件案件組織了聽證會,地方三級檢察院對16354件案件組織了聽證會。其中,基層檢察院14359件,佔87.8%。在組織的聽證會中,公開聽證13970件,佔85.4%,主要集中在擬不起訴案件、刑事申訴案件、民事訴訟監督案件、行政訴訟監督案件和公益訴訟案件。不公開聽證2384件,佔14.6%,主要集中在審查逮捕案件、羈押必要性審查案件。

今天發佈的《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聽證工作規定》共4章23條,對聽證的範圍、聽證會的類型、聽證會參加人、聽證會程序、聽證費用等作出了明確規定。

擬不起訴案件、刑事申訴案件、民事訴訟監督案件、行政訴訟監督案件、公益訴訟案件的聽證會一般公開舉行;處於偵查階段的審查逮捕案件、羈押必要性審查案件以及當事人是未成年人案件的聽證會一般不公開舉行。兩者的區別在於,公開聽證的案件,公民可以申請旁聽。

聽證會參加人包括聽證員和案件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辯護人、第三人、相關辦案人員、證人和鑒定人以及其他相關人員。其中,聽證員是與案件沒有利害關係並同時具備一定條件的社會人士。

人民檢察院充分聽取各方意見後,根據已經查明的事實、證據和有關法律規定,依法獨立作出決定。能夠當場作出決定的,由聽證會主持人當場宣佈決定並説明理由;不能當場作出決定的,在聽證會後依法作出決定,向當事人宣告、送達,並將作出的決定和理由告知聽證員。

人民檢察院聽證活動經費按照人民檢察院財務管理辦法有關規定執行,不得向當事人收取費用。(總臺央視記者 趙雨彤 左力)


(編輯 吳夢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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