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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家中連遭變故,便懷疑鄰居在自己前面翻建房屋破壞了自家的“風水”,以此阻撓鄰居修建,併發生爭執,兩家多年的老鄰居如今成了死對頭,形同陌路並對簿公堂。日前,北京市房山區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因建房引起的相鄰關係糾紛案。
原告夏某與被告蔣某均係房山區竇店鎮某村的村民,兩家前後相鄰而居。2011年7月,位於前院的蔣某準備翻建加蓋自家的房屋,就在蔣某動工不到一個月的時間裏,先是夏某的大兒子與兒媳婦鬧離婚,後是二兒子在一次作業中失去了一節手指。面對家庭變故,夏某便懷疑是蔣某加蓋的房屋高過了自己房屋,且蔣某翻建房屋的後窗戶和下水道正對着自己家的大門,破壞了自己的風水,便攜帶老伴到蔣某的建房工地上阻止其繼續建房。原、被告先是口角相衝,後發生肢體摩擦,夏某被打傷。
經當地派出所出面調解,蔣某承諾將正對夏某家的窗戶封堵,將下水道改道並賠償夏某1000元。達成協定後,蔣某賠償了1000元,將自家後窗戶封堵,但未改造下水道,後蔣某又將封堵的窗戶拆除。夏某氣不過,一紙訴狀將蔣某訴至法院,要求蔣某封堵窗戶、改造下水道。
法院經審理認為,隨着社會的發展,有些民俗習慣已經不符合社會發展的要求,甚至具有了很大的消極意義。民俗習慣是否具有法律淵源的地位,應當由法律作出規定,即使是可以依照或參照使用的民俗習慣也不能違背公序良俗。本案中原告未提供證據證明其要求被告封堵窗戶和下水道所依據的民俗習慣具有“習慣法”的作用,也未提供證據證明被告的窗戶和下水道對原告的生活造成了實際的妨害。故對於原告的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
賈小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