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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證監會擬引入單一保薦人制度 強化保薦責任

發佈時間:2012年05月09日 20:05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和訊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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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華南新聞中心 臧倩 發自香港

  和訊網消息 2012年5月9日,香港證監會正式就加強新股上市保薦人發佈《有關監管保薦人的諮詢文件》,就保薦人監管制度展開為期兩個月的諮詢。諮詢文件建議設立的新制度包括保薦人應在港交所網站披露招股書首份草稿,對公司的最終盡職審查負責,以及規定每宗上市只可委任一名獨立保薦人,或對每宗上市可委任的獨立保薦人數目設立上限等。

  港交所行政總裁李小加回應指歡迎證監會此項諮詢,認為適當地改革對保薦人的監管絕對切合時宜,經強化的保薦人監管機制可提升市場整體素質。

  香港證監會曾在2004年及2007年就保薦人制度進行規則修訂,但證監會認為,保薦人工作至今仍為達到理想水平,主要問題包括高級管理層監察不足,保薦人將職責範圍內的工作過度轉授於其他人士,尤其是律師。同時一單上市委任多名保薦人,及不加批判的依賴專家,尤其是會計師和估值師,等。

  2011年,證監會曾就保薦人制度進行主題視察,認為大部分的上市文件都存在難以閱讀、篇幅太長,內容主要為規避法律責任而非讓投資者掌握更多資料,風險披露部分過得的重復其他上市文件中所包含的“標準”披露語句,對切合公司自身的風險甚少説明等。“有些上市公司的文件甚至連摘要部分都很難讀懂。”歐達禮指。

  此次諮詢文件就保薦人的上市申請呈交、盡職審查、披露責任及資源管理方面對保薦人責任作出了明確。

  根據文件,保薦人在遞交公司上市申請時,應已經完成絕大部分的盡職審查工作,在港交所網站刊登公司招股章程的首份草擬本,以及已解決公司營運、管治、及架構的關鍵事項。

  在盡職調查方面,此次諮詢文件着重強調了保薦人不應對第三方材料和專家意見過分依賴,要求保薦人透徹地認識及了解公司狀況。諮詢文件指出,保薦人應是首次公開招股程序的&&協調人,應抱着開放求證的心態,在評估所有已知資料、專家報告和招股章程內其他內容的基礎上,獨立查核公司業務模式是否可信及盈利能力,與核數師、律師、董事及其他人士合作討論。

  諮詢文件認為,保薦人須緊密參與管理層對財務表現及狀況的討論及分析,注重上市公司招股書的可讀性。對於招股書中的會計師報告、估值報告等,保薦人應根據其他資料查證審計數據。保薦人可在此過程中尋求第三方協助,但保薦人不能轉授盡職審查責任。

  歐達禮認為,有鋻於上市項目存在多名名保薦人的情況只會增加彼此工作的遺漏或重疊,使各保薦人及公司間增加衝突,此次諮詢文件希望明確就每單上市交易委任單一保薦人,或限制可委任保薦人數目,同時確保所有獲委任人士為獨立人士。

  為配合這一建議,證監會將考慮修訂發牌準則,承認海外保薦工作經驗,同時引入考核機制等,增加可能負責資格擔任上市保薦主要人員的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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