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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沙市人社局:用人單位欠繳社保費將加收滯納金

發佈時間:2012年04月11日 16:0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星辰在線——長沙晚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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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據《社會保險法》相關規定,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補足,並自欠費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近日,長沙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就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加收滯納金的有關事項發佈通告,提醒廣大欠費單位及時繳費。

  長沙市人社局表示,對2011年6月30日以前欠繳的社會保險費,參保的用人單位應自3月31日通告發佈之日起60個工作日內,到所屬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確認欠費及滯納金數額,並主動及時清繳;經審查確認確有清繳困難的,用人單位須在上述規定的期限內到所屬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簽訂《延期繳費協議書》並提供擔保,然後按《延期繳費協議書》清繳。對依法催告仍不申請確認欠費數額、不及時清繳欠費或沒有依法簽訂《延期繳費協議書》的用人單位,根據“不繳費、不記錄個人賬戶權益、不計算繳費年限”的政策,相關社會保險關係中止。由此給勞動者造成損失的,由欠費單位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對2011年7月1日以後發生的社會保險費欠費及依法産生的滯納金,用人單位應自通告發佈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進行確認並自行清繳。拒不清繳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將依法申請強制徵收,並移送勞動保障監察機構實施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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