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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旅游局發佈旅游警示第1號 提醒消費者防"被宰"

發佈時間:2012年02月29日 15:0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民晚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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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生在三亞的“宰客門”還未遠去,國家旅游局於昨晚又在官網發佈“2012旅游服務警示第1號——防範旅游中的‘宰客’行為”。隨着春季來臨,又一個旅游旺季就將到來,此時,國家旅游局發佈第一號旅游警示,意在提醒游客提高防範意識。

  該警示發佈了又一起宰客案例。陳先生一家計劃利用假期去某地旅游,選擇X旅行社一個價格低、景點多的旅行團,該旅行社口頭承諾沒有自費項目。

  但行程剛開始,導游王某就向游客推銷自費項目,並向每人索要1000元自費項目費。陳先生一家沒交納,王某就威脅“不繳納1000元就不給酒店鑰匙”,導致陳先生一家在酒店大堂等候達2小時。

  次日,到某景點參觀時,陳先生一家因沒交自費項目費,被導游甩在景區門口等候其他游客參觀。陳先生非常氣憤,向當地旅游部門投訴。經調查,當地旅游部門認為X旅行社及導游王某存在違法行為,對旅行社和導游實施了行政處罰。

  該警示説,近日各地頻發旅游“宰客”行為,為此,國家旅游局旅游質量監督管理所警示游客——

  第一,選擇旅游産品時,要警惕以“免費”、“低價”為賣點的宣傳招徠,不要將價格作為選擇旅游産品的唯一標準,排除貪圖便宜的心理,切記“一分錢一分貨”的常識。

  第二,在與旅行社簽訂旅游合同時,應要求在合同中載明由旅行社安排的購物次數、購物場所的名稱、每次最長停留時間以及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費的游覽項目及價格。合同中應明確約定住宿、車輛、餐食等標準,拒絕“準X星級”、“X星級或同級”等模糊表述。

  第三,對旅游過程中旅行社、導游的“宰客”行為,應注意保留證據,及時向旅游投訴處理機構投訴;對涉及餐飲、交通、住宿等行業的“宰客”行為,應向有管轄權的相關部門投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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