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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小姐是某大型電腦公司客戶部的副總監,公司按規定為部門總監以上人員購買了某外資保險公司推出的理財型人壽險,年繳費額5萬元,該筆保費支出由公司全額負擔。本來是項對於高管非常優越的福利,但近來,聽説公司決定取消這項專門為高管設置的規定,原因是公司為高管支出的這筆保險費,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彭小姐與另外幾名高管於是結伴到市地稅諮詢部門,想了解一下相關的政策規定。地稅部門的工作人員告訴彭小姐,公司為其及其他高管負擔的商業保險費用,確實不能在企業所得稅前進行扣除。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27號)規定,企業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為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雇的全體員工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分別在不超過職工工資總額5%以內的部分,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准予扣除。超過的部分,不予扣除。因此,企業為部分人員支付的規定以外的商業保險費,不得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