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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用長征火箭形象 法院判寶馬公司侵權

發佈時間:2011年12月23日 15:3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法制晚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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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認為寶馬(中國)汽車貿易有限公司未經許可,在雜誌上發佈的廣告中使用CZ-2F長征運載火箭形象,構成不正當競爭,運載火箭的研製單位將寶馬公司訴至豐臺法院。記者上午獲悉,法院一審判決寶馬公司立即停止侵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及合理支出共9萬元。

  該運載火箭的研製、生産單位中國運載火箭技術研究院訴稱,寶馬公司曾在《看天下》雜誌刊登了一期廣告,使用了CZ-2F運載火箭形象,廣告詞為“BMW激情親歷並助推社會的飛速發展”。

  研究院認為,寶馬公司未經許可,擅自使用運載火箭作為廣告宣傳,且廣告畫面中運載火箭所在的位置、外觀寓意顯著,寶馬公司借此圖形吸引相關公眾注意力,以提升其産品的社會知名度和市場競爭力。

  其次,廣告語涉嫌抄襲,CZ-2F火箭有四個助推器,運載火箭研究院的網站上也有“火箭助推中國騰飛”的宣傳語。研究院訴稱,寶馬公司的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請求法院判令寶馬公司停止侵權,並消除影響,賠償各項經濟損失共計10萬元。

  寶馬公司辯稱,寶馬汽車已經享有極高知名度,沒有必要利用火箭圖形進行宣傳以提高知名度。

  法院審理認為,寶馬公司通過使用運載火箭研究院享有合法權益的CZ-2F運載火箭形象圖形作為廣告元素獲得了更為有利的市場競爭地位,使人誤認為運載火箭研究院許可寶馬公司使用CZ-2F運載火箭形象或與寶馬公司存在某種合作關係,違反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損害了運載火箭研究院的利益,構成不正當競爭。

  目前,雙方當事人均未表示是否上訴。

  ●背景點擊

  CZ-2F運載火箭由中國運載火箭技術研究院研製,火箭圖形註冊商標所有權也歸研究院所有,CZ-2F火箭因曾經擔任天宮一號、神舟八號等發射任務,享有極高知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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