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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務部昨日發佈2011年第84號公告,決定對美部分進口汽車實施反傾銷和反補貼措施,實施期限2年,自2011年12月15日起到2013年12月14日止。公告稱,自2011年12月15日起,進口經營者在進口原産於美國的排氣量在2.5升以上的進口小轎車和越野車時,應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繳納相應的反傾銷稅和反補貼稅。
今年5月5日,商務部公佈《關於原産於美國的部分進口汽車産品反傾銷反補貼調查案的最終裁定》(商務部公告2011年第20號),裁定在案件調查期內,原産於美國的排氣量在2.5升以上的進口小轎車和越野車存在傾銷和補貼,中國國內排氣量在2.5升以上的小轎車和越野車産業受到實質損害,且傾銷、補貼與實質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係。
根據商務部公佈的反傾銷與反補貼稅率,通用汽車公司、克萊斯勒、梅賽德斯-奔馳美國國際公司、寶馬美國斯帕坦堡工廠、美國本田製造有限公司及美國本田有限公司、其他美國公司分別將被徵 8.9%、 8.8%、2.7% 、2.0%、 4.1% 、21.5%的反傾銷稅,上述公司的反補貼稅率分別為 12.9%、6.2%、0%、0%、0%、0%、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