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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經濟新聞()記者 李靜瑕 發自北京
“理財非存款、産品有風險、投資須謹慎”,這句看似普通的投資風險提示語,對於銀行理財産品而言,已不再是一句可有可無的話。
昨日(10月9日)晚間,銀監會網站發佈消息稱,為進一步加強對理財業務的監督管理,更好地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提高商業銀行理財業務風險管理水平,《商業銀行理財産品銷售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於近日印發,將於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近來,隨着各商業銀行存款壓力的增加,理財産品的發行也因市場需求而瘋漲。銀監會稱,在銀行理財産品業務快速發展、各個環節不斷創新的同時,也暴露出發展中存在的問題和薄弱環節,甚至出現誤導銷售和錯誤銷售,損害了客戶合法權益和銀行聲譽。為規範理財産品銷售環節,《辦法》應運而生。
不得變相高息攬儲
銀行理財産品去年以來就得以迅速發展,在今年銀行拉存款壓力驟增的情況下,其發行量更是出現了迅速上升的勢頭。在銀行內部,理財産品是銀行攬儲的一大渠道,特別是在月末、季末、年末等時間節點,高預期收益率的理財産品比比皆是。
“實際上就是想拉存款,所以投資者在季末這些時點買,相對較高的收益率是划得來的。”某國有銀行地方分行理財師曾告訴《每日經濟新聞》記者。
《辦法》明確規定,商業銀行不得將存款單獨作為理財産品銷售,不得將理財産品與存款進行強制性搭配銷售。商業銀行不得將理財産品作為存款進行宣傳銷售,不得違反國家利率管理政策變相高息攬儲。
《辦法》還要求,銀行理財産品宣傳材料應當在醒目位置提示客戶,“理財非存款、産品有風險、投資須謹慎”。
對於銀行以前較為熱衷發行的保本保收益類型産品,銀監會要求,商業銀行不得無條件向客戶承諾高於同期存款利率的保證收益率。高於同期存款利率的保證收益,應當是對客戶有附加條件的保證收益。
根據某股份制銀行理財人士的介紹,目前銀行保本保收益産品發行並不多,而保本浮動或者非保本浮動收益的産品,由於收益率相對較高,比較受市場的歡迎,銀行發行也較多。
關注客戶風險承受能力
銀監會相關負責人表示,制定《辦法》的基本思路是:強化對商業銀行理財産品銷售環節的規範,要求商業銀行做好風險揭示和信息披露,真正做到“賣者有責”,並在此基礎上實現“買者自負”,最終實現 “將適合的産品賣給適合的客戶”,實現合規銷售,充分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在《辦法》的徵求意見稿發佈之時,銀監會就一直倡導上述基本思路。那麼銀行要如何實現“將適合的産品賣給適合的客戶”呢?
按照風險匹配原則,將適合的産品賣給適合的客戶是制定《辦法》的基本指導思想。”銀監會上述負責人稱,在銷售過程中,客戶只能購買風險評級等於或低於其自身風險承受能力評級的理財産品。同時銀行應對理財産品進行評級,對客戶風險承受能力進行評估。
《辦法》要求,商業銀行應當在客戶首次購買理財産品前在本行網點進行風險承受能力評估。應當定期或不定期地採用當面或網上銀行方式對客戶風險承受能力進行持續評估。超過一年未進行風險承受能力評估或發生可能影響自身風險承受能力情況的客戶,再次購買理財産品時,應當在商業銀行網點或其網上銀行完成風險承受能力評估。未進行評估的,商業銀行不得再次向其銷售理財産品。
對客戶的風險承受能力評級,銀監會也要求,由低到高至少包括五級,並可根據實際情況進一步細分。
信息充分披露
對於不少投資者而言,除了理財産品的收益率計算、收費等信息外,其投資的方向以及比重此前也是較為模糊的地帶。
對此,《辦法》規定,理財産品銷售文件應當載明投資範圍、投資資産種類和各投資資産種類的投資比例,並確保在理財産品存續期間按照銷售文件約定比例合理浮動。
如果市場發生重大變化導致投資比例暫時超出浮動區間,且可能對客戶預期收益産生重大影響的,應當及時向客戶進行信息披露。商業銀行根據市場情況調整投資範圍、投資品種或投資比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信息披露後方可調整;客戶不接受的,應當允許客戶按照銷售文件的約定提前贖回理財産品。
“投資的方向、比重以及投資的變化,可以讓投資者對風險有個大致的判斷,如果這方面披露信息較為及時、完整,也可以為投資者規避不少風險。”一位銀行理財産品投資者表示。
在産品的名稱上,《辦法》也要求,理財産品名稱中含有擬投資資産名稱的,擬投資該資産的比例須達到該理財産品規模的50%(含)以上;對挂鉤性結構化理財産品,名稱中含有挂鉤資産名稱的,需要在名稱中明確所挂鉤標的資産佔理財資金的比例或明確是用本金投資的預期收益挂鉤標的資産。這意味着,銀行理財産品不能夠出現模糊地帶,而是要明確標示産品的主要投向。
據了解,該《辦法》還適用於農村合作銀行、城市信用社、農村信用社等其他銀行業金融機構開展理財産品銷售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