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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工程材料價格變化5%以內 風險由承包方承擔

發佈時間:2011年09月01日 04:1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長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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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程材料價格節節漲,簽合同時約定的價格,等到工程完工時很可能漲了不少,常常導致“扯皮”。昨天,省住建廳發文,明確建設工程竣工結算材料價格調整規定。

  省住建廳表示,如果雙方在施工合同中約定材料價格等風險的承擔範圍、幅度及調整辦法,按合同規定條款執行。如果沒有約定,對於招投標的建設工程,扣除招標控制價中明確給出的材料價格風險系數之後,其材料價差調整原則:材料變化幅度在5%以內的風險由承包方承擔,超過5%的部分由發包人承擔或受益。沒有招標的建築安裝工程也可以按照這個規定辦理。

  省住建廳明確,建築工程材料差額的計算,以投標截止期前一個月省級或當地建設工程造價管理部門發佈的預算價格或市場價格為基礎,與施工期省級或當地建設工程造價管理部門發佈的市場材料信息價格或發、承包雙方認定價格之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