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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房貸發現有不良信用記錄告開卡銀行獲賠兩千
信用卡到期後沒再續期,但當白先生申請個人貸款時,卻發現自己在銀行徵信系統有不良信用記錄。他將開卡銀行告上法庭,索賠損失1.53萬元。昨日,此案在五華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雙方當庭達成和解,銀行願意在3天內賠償2千元損失。
去年6月13日,白先生在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雲南省分行(以下簡稱“交行雲南分行”)辦的信用卡到期,白先生查詢得知該卡並未欠款,決定不再續期。而在使用該信用卡期間,白先生在銀行徵信系統保持着良好的信用記錄。
今年5月,白先生向某銀行申請個人貸款,辦理手續時,發現自己在銀行徵信系統中有不良信用記錄,正因如此,他的貸款申請遭拒。經查詢得知,他在交行雲南支行辦的信用卡存在連續3次逾期還款,因此産生不良信用記錄。而3次逾期還款均是信用卡合同期滿後,産生的“季繳-用卡無憂”服務費及滯納金共計50.88元。他認為他和交銀雲南分行的合同已終止,不良信用記錄是對方過失造成的,侵害了他的名譽權和財産權,造成一定經濟損失,故向銀行索賠精神損失費等共計1.53萬元。
白先生的代理人、雲南凌雲律師事務所劉俊、劉天吉律師認為:信用卡合同期滿後卡就失效,相關的附加業務也應完全終止。産生的“季繳-用卡無憂”服務費用50.88元,是在白先生不知情的情況下,無故被銀行徵信系統登記為“3次逾期還款”。因銀行的過錯導致白先生無法按期貸款購房,個人信用下降構成侵權。白先生多次找到銀行協商無果,承受着心理壓力和財務壓力,依法應由被告承擔。
交行雲南分行代理人承認:承認不良信用記錄的確是銀行失誤造成的。和白先生多次協商後,開庭前,銀行已消除相關不良信用記錄。但他認為,銀行的失誤與白先生造成的損害結果之間,沒有直接的因果關係。銀行表示,願意承擔自去年6月13日至起訴之日期間白先生信用卡上産生的費用,而精神損失費、誤工費、交通費等則不願承擔太多。
經過法庭調解,交行雲南分行願意賠償2千元,並在3天內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