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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汽車召回制度,就是投放市場的汽車,發現由於設計或製造方面的原因存在缺陷,有可能導致安全及環保問題,廠家必須及時向國家有關部門報告,提出召回申請,經批准後對在用車輛進行改造,以消除事故隱患。廠家還有義務讓用戶及時了解有關情況。
汽車召回制度始於60年代的美國,美國的律師拉爾夫發起運動,他努力的結果,就是《國家交通及機動車安全法》。該法律規定,汽車製造商有義務公開發表汽車召回的信息,且必須將情況通報給用戶和交通管理部門,進行免費修理。1969年5月,美國媒體抨擊歐洲和日本車商私自召回缺陷車進行修理,特別指出藍鳥漏油和豐田可樂娜剎車故障問題。6月1日,日本《朝日新聞》報道這個消息後,在日本引起軒然大波。同年8月,日本運輸省修改了《機動車形式制定規則》,增加了“汽車製造商應承擔在召回有缺陷車時公之於眾的義務”的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