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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售瘦肉精者
最高可判死刑
本報訊 河南省焦作市中級人民法院25日上午一審公開開庭審理劉襄等人製造、銷售瘦肉精案件。
今天,備受社會各界關注的兩起“瘦肉精”案件開庭審理。其中,劉襄等5名生産者或一級經銷商被起訴的罪名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焦作市中級人民法院組成由刑事審判第二庭庭長申兵任審判長的合議庭。
王二團等3名涉案國家工作人員被起訴的罪名是“玩忽職守罪”,沁陽市法院組成以專職審委會委員張文啟任審判長的合議庭。
●專家解讀
專家詳解適用罪名 最高處以死刑
中消協律師團團長、北京市律師協會消費者權益法律事務專業委員會主任邱寶昌上午接受記者採訪時表示,司法機關應當加大食品安全事件當中犯罪嫌疑人的處罰力度,要按照法律嚴肅查處,頂格從重量刑處罰。
刑法修正案八規定,在食品當中添加有毒有害的物質可以判死刑。
針對為何不用非法經營罪起訴,北京師範大學法學院院長趙秉志表示,就瘦肉精事件的相關的資料研究後發現,在追訴的過程中,司法機關根據查明的一些主客觀事實,改變了起訴罪名,在程序上是沒有問題的。
“從實體上來講,之所以按照‘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起訴,而沒有再用‘非法經營罪’起訴,是因為在這個案件中,具備公共安全罪的基本特徵。”他説。
趙秉志説,根據相關材料介紹,為了牟取暴利,犯罪嫌疑人在主觀上知道這類瘦肉精是國家明令禁止,未經過許可只能少量用於藥品,它對公眾的身心健康會造成嚴重危害。他們在追求自己非法利益的同時,至少來説放任了公眾的生命健康安全後果的發生。
“構成非法經營的犯罪,情節嚴重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如果情節特別嚴重的,也是處以5年以上、15年以下有期徒刑。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即使沒有造成嚴重的後果,也可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致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公私財産重大損失,可以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甚至死刑。”他稱。
據了解,在瘦肉精事件中適用“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充分考慮到了其最高刑是死刑。
文/記者 溫如軍
新聞鏈結
今年3月,河南省部分生豬養殖場、養殖戶非法使用瘦肉精被媒體曝光。隨後,在湖南、廣州、南京等地也相繼發現非法制售和使用瘦肉精問題。
河南省孟州市等地養豬場,採用違禁動物藥品“瘦肉精”飼養生豬,案件最終告破。
據了解, “瘦肉精”是一種非常廉價的藥品,對於減少脂肪增加瘦肉效果非常好。
瘦肉精讓養豬的單位經濟價值提升不少,但它有很危險的副作用,輕則導致心律不齊,嚴重一點就會導致心臟病。
上午,劉襄、奚中傑、肖兵、陳玉偉、劉鴻林(前排從右至左)5名被告在焦作市中級人民法院接受庭審 圖/新華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