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幾經波折,銀監會終於再次啟動《銀行業金融機構破産條例》的起草工作。目前監管層正參照其他國家的銀行破産情況以及相關先進法律制度,做前期研究工作。據了解,《銀行業金融機構破産條例》今年年初時已納入《國務院2011年立法工作計劃》,而央行與之配套的存款保險機制方案已於2010年上報國務院。銀監會在其2010年年報中表示,監管層將注重事前結構化限制性監管安排,推動金融機構破産法律制度建設,形成有序的市場化退出機制。這一系列舉動向社會傳遞出一個信息,《銀行業金融機構破産條例》的出臺已經為時不遠。
《銀行業金融機構破産條例》的出臺,首當其衝受到影響的便是農信社。因為相比較商業銀行,農信社管理體制不順,經營機制不活,其面臨的生存壓力更大。其實,近年來,資不抵債、經營困難的農信社破産已在悄然進行。2010年,銀監會批准河北省肅寧縣尚村農村信用社(已停業多年)實施破産,督促指導河北省政府對尚村農村信用社履行破産程序,並在廣東汕頭、吉林四平、河北蠡縣等農村信用社風險處置工作方面取得進展。而此前還有青海省格爾木市8家信用社被撤銷,新疆哈密市四家農信社被破産,以及更早的鄂州市匯源城市信用合作社通過依法破産退出市場等。毫無疑問,新制度的出臺,將為金融機構破産掃除制度障礙,將有很大一批經營不善的農信社進入破産領域,農信社的經營壓力將更大。
應該説,近年來農信社改革已取得明顯成效,管理機制和體制逐步理順,活力不斷增強,但仍然存在着改革不到位、産權不夠明晰、組織機構不完善、管理體制不健全、民主管理基礎薄弱等問題。尤其是“三會”制度流於形式,社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形同虛設,致使內控管理薄弱,大案要案頻發,已經觸及到農信社市場存在的底線。監管部門為農信社改革發展傾注了很多心血,出臺了很多措施,如對高風險農信社並購重組出臺了一些制度性安排,希望通過並購重組的方式化解這些高風險機構的風險。但高風險機構和地方政府由於種種原因難以接納外部投資者,並購重組難以大規模推廣,高風險農信社風險化解步履維艱。而作為破産制度配套的存款保險制度要求存款類金融機構根據其經營狀況繳納保險金,對金融機構實施差別收費,對儲蓄存款人實行有限額賠付。這對存款類金融機構的資産質量和經營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
《銀行業金融機構破産條例》一旦出臺,將意味着給農信社劃出一道紅線,而且這道紅線對農信社來説,無異於生死線。農信社似乎已別無選擇,要想不被逐出市場,就必須加快改革和發展步伐,進一步完善法人治理結構,真正確立社員代表大會作為權利機構的地位,按章程及規章辦事,明確“三會一層”及“三長”的職責邊界,增強理事會、監事會的權威性和獨立性,使農信社的決策、執行、監督機構按章程規範運作並行使職責。實現依法合規經營,建立健全內部控制機制,不斷加強內部管理,提高資産質量。因此,從另一個角度説,壓力也是動力,破産制度建立將倒逼農信社改革提速,對農信社繼續深入推進改革、完善法人治理、改善經營管理、增強抗風險能力等各方面,將産生積極影響。
同時,監管部門要加快高風險農信社並購重組步伐。高風險農信社並購重組是農信社進一步深化改革的一個重要步驟,也是農信社發展中的一次重大機遇,甚至可以説是最後一根“稻草”。如果抓不住這根“稻草”,就有可能真的被逐出市場,成為破産制度的犧牲品。監管部門要按照確定的五個思路,強力推進,排除障礙,為農信社市場化拓寬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