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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時間:2011年01月22日 15:40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政府網
國有土地房屋徵收必須"補償先行"
新華社北京1月22日電(記者鄒偉、崔清新) 國務院21日公佈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明確規定,在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前,徵收補償費用應當足額到位、專戶存儲、專款專用。
新條例規定,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後應當及時公告。公告應當載明徵收補償方案和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權利等事項。市、縣級人民政府及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做好房屋徵收與補償的宣傳、解釋工作。房屋被依法徵收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收回。
新條例明確,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房屋徵收決定涉及被徵收人數量較多的,應當經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新條例還規定,被徵收人對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徵收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徵收範圍確定後“違建”不補償
新華社北京1月22日電(記者鄒偉、陳菲)針對一些地方存在的房屋徵收前“突擊”改擴建,以期獲得更多補償的現象,國務院21日公佈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給出了明確規定,以杜絕此類投機取巧、侵佔公共利益的非法行為。
新條例明確,房屋徵收範圍確定後,不得在房屋徵收範圍內實施新建、擴建、改建房屋和改變房屋用途等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行為;違反規定實施的,不予補償。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將前款所列事項書面通知有關部門暫停辦理相關手續。暫停辦理相關手續的書面通知應當載明暫停期限。暫停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年。
有關專家認為,在公告徵收範圍之後新建、擴建、改建房屋,如果給予補償,於法於理不合,對納稅人和其他守法的被徵收者不公平。但有些由於歷史原因形成房屋手續不全的,應當先由有關部門進行認定、處理。
對此,新條例專門作出規定: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前,應當組織有關部門依法對徵收範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築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對認定為合法建築和未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的,應當給予補償;對認定為違法建築和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的,不予補償。
新條例還規定,市、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建設活動的監督管理,對違反城鄉規劃進行建設的,依法予以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