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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時間:2010年12月22日 15:51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法制晚報[ 微博 ]法制晚報
幫開發商漏稅 公司被罰2230萬
在沒有真實業務的情況下,非法給開發商提供2000余萬元發票,幫助其漏稅——三家同一法定代表人的關聯公司被國稅局開出2230萬餘元的罰單。記者今日獲悉,三家公司狀告國稅局案被一中院終審駁回。
據了解,永信永事務所和華融和信公司分別成立於2002年和2006年,法定代表人均為王某。
兩家公司均獲得過一定時間的免稅資格,具體時間段為:2002年2月和2006年8月,經西城國家稅務局兩次批復,永信永事務所在2002年至2003年期間可免徵企業所得稅,華融和信公司在2006年度至2007年度可免徵企業所得稅。
2006年,永信永事務所先後為中國再生資源開發公司等公司提供諮詢並收取諮詢費共計810萬元,由於當時永信永事務所的免稅期已過,因此通過正處免稅期的華融和信公司開具發票並確認營業收入,由此導致國家少徵收稅額高達765.45萬元。
稅務部門根據上述事實及永信永事務所的其他偷稅、編造虛假計稅依據行為,對華融和信公司、永信永事務所分別處以罰款4萬元以及1371萬餘元的行政處罰。
此外,王某還是北京德融匯通投資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而德融匯通公司是該公司的一家非法人分支機構。該公司分別以列支他人高爾夫會籍卡費、企業宣傳紀念金幣費用等方式予以稅前扣除營業金額達47萬餘元。
2005年12月,該公司在無真實業務的情況下向北京金來欣房地産開發有限公司非法提供北京市服務業、娛樂業、文化體育業專用發票4張,合計2580萬元,金來欣房地産公司於2005年將該筆費用記入開發成本進行稅前扣除,造成金來欣房地産公司少繳企業所得稅851.4萬元。
北京市國家稅務局稽查局根據德融匯通公司上述編造虛假計稅依據和非法提供發票的事實,對該公司處以總計855.4萬元的罰款。
三家公司均不服上述稅務行政處罰,起訴至一審法院,一審法院判決駁回了三公司的訴訟請求。三公司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至一中院。
據了解,三家公司原法定代表人王某於今年因逃稅罪被西城法院判處有期徒刑4年,並處罰金350萬元。
法院終審
一中院經審理認為,北京市國稅局稽查局在行政程序中調取的證據已形成證據鏈,能夠證明上述三公司具有處罰決定中所認定的違法事實,且北京市國稅局稽查局依據上述事實,依法履行了立案、調查、聽證等法定程序。處罰決定認定事實清楚、程序合法,處罰幅度適當,三公司的上訴請求缺乏事實及法律依據,應予駁回。
法院三案終審判決均駁回上訴,維持一審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