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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時間:2010年12月22日 07:4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每日經濟新聞
近日,銀監會印發《關於進一步規範銀行業金融機構信貸資産轉讓業務的通知》(以下簡稱 《通知》),《通知》對銀行業金融機構信貸資産轉讓業務做了進一步規範。
銀監會要求金融機構審慎開展此項業務、並首次提出了該項業務開展所應遵循的三原則,同時,《通知》要求資産轉入方與借款方重新簽訂協議,並就信用風險、市場風險和流動性風險等相關內容作出規定。
轉讓三原則
《通知》首次提出銀行業金融機構開展信貸資産轉讓應該遵守的三原則,即真實性原則、整體性原則和潔凈轉讓原則。具體來説,就是要求資産真實轉移,轉讓的信貸資産應當包括全部未償還本金及應收利息,要求實現資産的真實、完全轉讓,風險的真實、完全轉移。
為實現資産的潔凈轉讓,《通知》要求信貸資産轉入方應當與信貸資産的借款方重新簽訂協議,確認變更後的債權債務關係;擬轉讓的信貸資産有保證人的,轉出方在信貸資産轉讓前,應當徵求保證人意見,保證人同意後,可進行轉讓;如保證人不同意,轉出方應和借款人協商,更換保證人或提供新的抵質押物,以實現信貸資産的安全轉讓;擬轉讓的信貸資産有抵質押物的,應當完成抵質押物變更登記手續或將質物移交佔有、交付,確保擔保物權有效轉移;轉入方應當行使信貸資産的日常貸後管理職責。
保持審慎
《通知》要求銀行業金融機構之間開展信貸資産的轉讓時要保持審慎,信貸資産的轉入方要做好對擬轉入信貸資産的盡職調查和轉讓前的內部授信審批,復評貸款風險度。
《通知》還要求信貸資産轉出方將信用風險、市場風險和流動性風險等完全轉移給轉入方後,應當在資産負債表內終止確認該項信貸資産,轉入方應當在表內確認該項信貸資産,作為自有資産進行管理;轉出方和轉入方應當做到銜接一致,相關風險承擔在任何時點上均不得落空;信貸資産轉讓後,轉出方和轉入方的資本充足率、撥備覆蓋率、大額集中度、存貸比、風險資産等監管指標的計算應當作出相應調整。
《通知》對信貸資産轉讓的法律要求、會計核算、賬務處理、貸後管理及交易完成後的報告事項均提出了要求,並規定銀行業金融機構不得使用理財資金直接購買信貸資産,要遵守信貸資産轉讓和銀信理財合作業務的各項要求。
歷史沿革
信貸資産轉讓是指金融機構
(如銀行、信託投資公司、資産管理公司、財務公司等)之間,根據協議轉讓約定轉讓在其經營範圍內的、自主、合規發放尚未到期信貸資産的融資業務,其中,金融機構將其持有的信貸資産出售給其他金融機構並一次融入資金被稱為信貸資産出讓業務;金融機構受讓其他金融機構出售的信貸資産並融出資金被稱為信貸資産受讓業務。
美國特許金融分析師董翔在接受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採訪時表示,信貸資産轉讓對於出讓方來説,可以改善其資産流動性、提高資本充足率,同時還可以降低信貸集中度,調整貸款結構,並增加盈利渠道。對於轉入方來説,有利於擴展其客戶基礎,並使銀行在相關專業領域建立競爭優勢。
在2009年下半年,國有大行和股份制銀行向城商行等中小金融機構轉讓貸款現象明顯增多。據了解,國有大行轉讓資産的目的是因為上半年的大量放貸,新增貸款規模受限,而股份制銀行則主要受制於資本充足率的約束。城商行、郵儲銀行等中小型金融機構,則因搶不到大型貸款項目而富餘下大量資本金,成為主要的轉入方。
我國於1998年7月,中國銀行上海分行和廣東發展銀行上海分行簽訂了轉讓銀行貸款債權的協議,這是國內第一筆信貸資産轉讓業務。2002年8月,民生銀行獲准開展信貸資産轉讓業務,民生銀行上海分行率先與錦江財務公司開展了2億元的信貸資産受讓業務。2003年7月,中國銀監會批准光大銀行開辦信貸資産轉讓業務。隨後,信貸資産轉讓業務在銀行間逐步開展起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