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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時間:2010年12月14日 00:0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信息時報
信息時報訊 (記者 羅莎琳) 日前,廣州市規劃國土委發出通知,規定對存在違法加建、擴建、改建行為的房地産權利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申請房地産權登記事項時,登記機關暫緩登記。
違建3日內作出處罰
該通知明確了相應處理程序。規劃土地監察機構對於存在違法加建、擴建、改建行為的房地産作出認定並對違法行為人作出行政處罰後,應在3個工作日內將行政處罰決定書發送給市房地産權登記機關,並書面通知市房地産權登記機關。行政處罰決定書應載明房地産權利人、房地産名稱、坐落、房地産證號碼等內容。
市房地産權登記機關在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後3個工作日內,將決定書載明的房地産權利人、房地産名稱、坐落、房地産證號碼錄入産權登記系統。根據規定,在已錄入産權登記系統的存在違法加建、擴建、改建行為的房地産權利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申請房地産權登記事項時,登記機關暫緩登記的,應書面通知申請人。對於錄入産權登記系統前已辦理抵押登記的,登記機關在告知申請人的同時,將暫緩登記情況告知抵押權人。
據悉,早在今年上半年,國土資源部就發佈了《關於加強房地産用地供應和監管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用地者應當在項目開工、竣工時,向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書面申報,各地應對合同約定內容進行核驗。在合同約定期限內未開工、竣工的,用地者要在到期前15日內,申報延遲原由,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按合同約定認真處理後,可通過增加出讓合同和劃撥決定書條款或簽訂補充協議等方式,對申報內容進行約定監管。對不執行申報制度的,要向社會公示,並限制其至少在一年內不得參加土地購置活動。
解除暫緩登記步驟嚴格
主管部門對解除暫緩登記也有嚴格步驟。在行政處罰決定執行完畢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原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規劃土地監察機構應將行政處罰決定執行完畢情況書面通知市房地産權登記機關,市房地産權登記機關應解除暫緩登記。
此外,當規劃土地監察機構對違法加建、擴建、改建行為作出行政處罰後,如發現作出行政處罰的主要依據不足,或確有錯誤,應當在確認此發現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登記機關,市房地産權登記機關應解除暫緩登記。值得一提的是,根據規定,如規劃土地監察機構錯誤作出行政處罰決定,造成房地産權利人因被暫緩登記遭受經濟損失的,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