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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時間:2010年11月02日 13:3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北京青年報
最高法出臺法規應對旅游糾紛 明確旅游者權益 ———
從昨天起,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旅游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正式實施。其中規定,旅游經營者、旅游輔助服務者洩露旅游者個人信息或者未經旅游者同意公開其個人信息,旅游者請求其承擔相應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據介紹,這是我國民事司法解釋中首次明確了對消費者個人信息的保護。
同時,這個司法解釋還對旅游消費者權益作了比較全面的保護性規定,明確了旅游者合法權益的保護範圍。大到旅游者的人身安全,小到旅游者的行李物品以及證件、護照的安全,司法解釋均作出了規定。
司法解釋明確了旅游者主張霸王條款無效的權利,同時明確了旅游者對於旅游經營者收取的差價費的返還請求權。對於旅游經營者的轉團與挂靠等損害旅游者利益行為的後果與責任,司法解釋也作了相關規定。
近年來,旅游糾紛案件已經成為全國法院民事審判工作中數量增長快、牽涉環節多、處理難度大的糾紛類型之一。在旅游糾紛案件大幅上升的同時,人民法院也面臨着適用法律和統一執法難度加大的難題。旅游合同中的損害賠償,橫跨侵權法與合同法兩大領域,同時還涉及眾多的行政法規、部門規章。所涉法律規範雖多,但合同法對於旅游合同未作專門規定,司法解釋在這一領域也存在空白,《規定》的出臺恰逢其時填補了這一空白。
要點
霸王條款將被視為無效
《規定》明確,旅游經營者以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告示等方式作出對旅游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或者減輕、免除其損害旅游者合法權益的責任,旅游者請求依據消法相關規定認定該內容無效的,法院應予支持。
游客拒購物不得另收費
《規定》明確,旅游者要求旅游經營者返還下列費用的,法院應予支持:(一)因拒絕旅游經營者安排的購物活動或者另行付費的項目被增收的費用;(二)在同一旅游行程中,旅游經營者提供相同服務,因旅游者的年齡、職業等差異而增收的費用。
未經游客同意不得轉團
《規定》明確,旅游經營者將旅游業務轉讓給其他旅游經營者,旅游者不同意轉讓,請求解除旅游合同、追究旅游經營者違約責任的,法院應予支持。旅游經營者擅自將其旅游業務轉讓給其他旅游經營者,旅游者在旅游過程中遭受損害,請求與其簽訂旅游合同的旅游經營者和實際提供旅游服務的旅游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的,法院應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