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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時間:2010年10月22日 09:07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證券報
權威人士21日向中國證券報記者表示,證監會原則上不鼓勵上市公司把再融資募集資金用於補充流動資金和償還銀行貸款。除了幾種例外情況,禁止利用再融資補充流動資金和償還銀行貸款。
該權威人士表示,證監會要求,上市公司申請再融資,股東大會決議中必須明確募集資金總額,而不是募集資金凈額;本次募集資金的實施方式要詳細披露,如果用於向非全資子公司增資的,要説明增資是否有障礙、其他股東是否同比例增資、增資的價格如何確定等問題。“曾經有案例,發行人募集資金擬用於下屬中外合資企業的增資,但是沒有提前取得外方同意,最後導致募集資金投向無法實施。”
上述權威人士説,證監會原則上不鼓勵募集資金用於補充流動資金和償還銀行貸款,但有幾種例外情況:一是由於客觀原因,補充流動資金確有必要性,或者經營具有特殊性,需要流動資金;二是用於鋪底流動資金,一般不超過30%,基本上為10%左右;三是償還前期投入的專項貸款或替換前期投入的自有資金,要求必須有董事會的明確決議;四是採用配股或採用非公開發行的方式,用於償還貸款和補充流動資産的金額不超過30%,或者全部向鎖定三年的投資者定向發行,則沒有上限。除了這幾種例外情況,其他類型的再融資募集資金禁止用於補充流動資金和償還銀行貸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