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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直播間買到假貨該找誰?法官釋法給出詳細解答

資訊 來源:北京晚報 2021年01月13日 11:43 A-A+ 二維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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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辛巴賣假燕窩”、“羅永浩賣假羊毛衫”、“高火火虛假宣傳”……直播帶貨近期頻頻“翻車”,消費者也極易陷入各種消費糾紛。此時,到底是應該告主播?告平臺?還是告廠商?訴訟又該提供哪些證據?對此,海淀法院法官給出了詳細解答。

  主播售假擔責有條件

  直播帶貨是指主播通過互聯網平臺在線上展示、解答、推廣産品或者服務,最終促成商家與消費者締結網絡購物合同。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消費者通過網絡交易平臺購買商品或接受服務,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或者服務者要求賠償。

  法官分析,當直播帶貨出現質量問題時,商品一般由商品或者服務的銷售者、提供方或電子商務經營者承擔售後責任。如果主播是接受品牌方委託為其帶貨,一般是廣告發佈者或廣告代言人的身份,與消費者之間不構成買賣合同關係,不直接對商品質量負責。但如果主播是為自己的店舖帶貨,則兼具主播及經營者身份,此時主播與消費者建立了買賣合同關係,應當對産品或者服務的質量問題承擔售後責任。

  根據廣告法的相關規定,售賣假貨由廣告主(品牌方)承擔民事責任,若主播不能提供廣告主(品牌方)的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絡方式的,消費者可以要求其先行賠償;若主播發佈的是關係消費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務的虛假廣告,造成消費者損害的,或明知、應知廣告虛假的,應當與廣告主(品牌方)承擔連帶責任。

  此外,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不能提供銷售者或者服務者的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絡方式的,消費者也可以向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要求賠償;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作出更有利於消費者的承諾的,應當履行承諾。

  帶貨欺詐可要三倍賠償

  一般情況下,主播帶貨時的角色是廣告發佈者或廣告代言人,為促進商品銷售,會對商品的性能、質量、使用效果等進行介紹。如果主播宣傳的內容涉及具體的商品名稱、數量、價格、質量等信息,消費者同意並下單的,其宣傳內容屬於要約,是合同的一部分。如果賣家交付的商品不符合上述推介的內容,則構成違約,消費者可以根據民法典相關規定,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此外,民法典還規定,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據此,如果主播在直播中存在欺詐行為,消費者也可以要求撤銷買賣合同。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還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500元的,為500元。因此,如果帶貨主播在推介商品或服務時有欺詐行為,被欺騙的消費者還可以主張懲罰性賠償。

  法官提醒留好網購記錄

  一旦發生糾紛,為了更好地維權,法官提醒消費者,一定要注意保留相關購物記錄,如主播在直播時的質量宣傳信息、購買及支付憑證等,這些電子數據信息是發生交易糾紛時進行維權的重要依據。

  此外,法官還提醒,直播購物有風險,消費者不要輕信主播的産品功效宣傳和超低價格承諾,而要注意綜合考慮商品品質、店舖信用、購買評價等多方面因素,根據自身實際需要理性消費。

  本報記者 高健 通訊員 鄒阿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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