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世界貿易組織的構想來源於關貿總協定。在關貿總協定臨時實施的過程中,無論是各締約方政府,還是學術界都一直非常關心成立國際貿易組織問題,並提出了一系列構想。一種構想是源於關貿總協定制度本身。另一種構想是按《哈瓦那憲章》建立一個更加綜合性的機構。1990年初,歐共體輪職主席國意大利提出建立多邊貿易組織的倡議。7月9日,歐共體把這一倡議以12個成員國的名義向烏拉圭回合談判體制職能談判小組正式提出。
經過磋商,1990年12月,在烏拉圭回合布魯塞爾部長級會議上,貿易談判委員會提議起草一個組織性協議。1993年11月,烏拉圭回合談判結束前,各方原則上形成了“建立多邊貿易組織協定”。在美國代表的提議下,決定將“多邊貿易組織”易名為“世界貿易組織”(WorldTradeOrganization)。1993年12月15日,烏拉圭回合談判勝利結束。1994年4月15日,在摩洛哥的馬拉喀什召開的關貿總協定部長會議上,烏拉圭回合談判的各項議題的協議均獲通過。經104個參加方政府代表簽署,1995年1月1日世貿組織正式成立。
世貿組織的宗旨、目標和職能
世貿組織的宗旨:1、提高生活水平,保證充分就業,大幅度穩步地提高實際收入和有效需求。2、擴大貨物、服務的生産和貿易。3、堅持走可持續發展之路,各成員應促進對世界資源的最優利用、保護和維護環境,並以符合不同經濟發展水平下各成員需要的方式,加強採取各種相應的措施。4、積極努力以確保發展中國家,尤其是最不發達國家,在國際貿易增長中獲得與其經濟發展水平相應的份額和利益。
世貿組織的目標是建立一個完整的包括貨物、服務、與貿易有關的投資及知識産權等更具活力、更持久的多邊貿易體系,以包括關貿總協定貿易自由化的成果和烏拉圭回合多邊貿易談判的所有成果。
為了有效地實現上述目標和宗旨,世貿組織規定各成員應通過達成互惠互利的安排,大幅度削減關稅和其他貿易壁壘,在國際經貿競爭中,消除歧視性待遇,堅持非歧視貿易原則,對發展中國家給予特殊和差別待遇,擴大市場准入程度及提高貿易政策和法規的透明度,以及實施通知與審議等原則。從而協調各成員間的貿易政策,共同管理全球貿易。
建立世貿組織的基本要求━━互惠互利
世貿組織管理的協議是以權利與義務的綜合平衡為原則的,這種平衡是通過互惠互利的開放市場的承諾而獲得的。互惠互利是多邊貿易談判,也是建立世貿組織共同的行為規範、準則過程中的基本要求。儘管在關貿總協定及世貿組織的協定、協議中沒有十分明確地規定“互惠貿易原則”,但在實踐中,只有平等互惠互利的減讓安排才可能在成員間達成協定。
世貿組織的互惠原則主要通過以下幾種形式體現:通過舉行多邊貿易談判進行關稅或非關稅措施的削減,對等地向其他成員開放本國市場。任何一個成員在世貿組織體系內不可能在所有領域都是最大的獲益者,也不可能在所有領域都是最大的受害者。在世貿組織體制下,由於一成員的貿易自由化是在獲得現有135個成員開放市場承諾範圍內進行的,自然這種貿易自由化改革帶來的實際利益有世貿組織機製作保障,而不像單邊或雙邊貿易自由化利益那麼不確定。因此,多邊貿易自由化要優於單邊貿易自由化,尤其像中國這樣的發展中的大國。
世貿組織的最惠國待遇原則
非歧視進行貿易是世貿組織的基石,是各國間平等地進行貿易的重要保證,也是避免貿易歧視、貿易摩擦的重要基礎。非歧視貿易主要通過最惠國待遇和國民待遇原則加以體現。
1978年8月,聯合國國際法委員會經過十多年的努力擬出了《最惠國條款最後草案》,該草案第5條把“最惠國待遇”定義為:“給惠國給予受惠國或者與該受惠國有確定關係的人或物的優惠,不低於該給惠國給予第三國或者與該第三國有同樣關係的人或物的待遇。”第4條認為最惠國待遇條款是“一國據以對另一國承諾在約定關係範圍內給予最惠國待遇的一種條約規定”。
國際經貿關係中最惠國待遇有這幾種形式:(1)無條件的與有條件的最惠國待遇。(2)無限制的與有限制的最惠國待遇。(3)互惠的與非互惠的最惠國待遇。世貿組織規定的最惠國待遇原則主要包括貨物貿易、服務貿易和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産權方面。
市場准入——世貿組織的重要目標
世貿組織一個重要的目標是促進開放貿易體制的形成,這一體制以管理鼓勵不同國家廠商間公平競爭的規則為基礎,而不是以管理貿易的流動來決定貿易利益的分配。世貿組織一系列協定或協議都要求成員分階段逐步實行貿易自由化,以此擴大市場准入水平,促進市場的合理競爭和適度保護。
《1994年關貿總協定》要求各成員逐步開放市場,其第2條“減讓表”和第11條“一般取消數量限制”要求其成員降低關稅和取消對進口的數量限制,以允許外國商品進入本國市場與國産品進行競爭。這些逐步開放的承諾具有約束性,並通過非歧視貿易原則加以實施,而且一成員要承諾不能隨意把關稅重新提高到超過約束的水平,除非得到世貿組織的允許。例如,一國承諾將其進口關稅的加權平均水平降到百分之十二,則在一定時期內,其關稅水平不能再高於百分之十二,除非世貿組織認為該國的特殊情況,使其不能履行義務,才可依相關協議或條款授權它這樣做。
其他貨物貿易協議也要求各成員逐步開放市場。
各成員還可利用爭端解決機制解決在開放市場方面的糾紛和摩擦,積極保護自己;同時,貿易體制的透明度也有利於擴大市場准入。
責編:劉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