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0日,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以下簡稱“金融監管總局”)福建監管局披露了一則行政處罰信息:因利用保險代理人身份盜竊客戶資金,陳建被終身禁止進入保險業,作出決定機關為龍岩金融監管分局。
這是保險業又一起代理人利用職務便利侵害客戶權益的典型案例,也是監管層對保險從業人員違法違規行為“零容忍”的又一記重拳。
這並非孤例。近年來,保險代理人盜竊客戶資金、侵佔保費、實施詐騙等違法違規行為頻頻曝光,被終身禁業的案例屢見不鮮。在嚴監管態勢持續加碼及業務操作流程持續線上化的背景下,保險“內鬼”行為為何仍屢禁不止?
“這類事件並不是保險行業的普遍問題,而是少數人員利用客戶信任和身份便利實施違法犯罪行為。”一位業內人士對《每日經濟新聞》記者表示,為保障個人信息安全或資金安全,消費者一定要牢記:業務可以由代理人協助辦理,但資金和賬戶必須掌握在自己手中。
今年已有多名保險代理人被禁入保險業
禁止進入保險業的法律依據來源於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以下簡稱“保險法”)。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七條規定顯示,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情節嚴重的,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可以禁止有關責任人員一定期限直至終身進入保險業。
能夠觸發該項行政處罰的多為情節嚴重的違法違規行為,如欺騙投保人、參與非法集資、偽造保險單證、重大管理失察等。處罰形式也分為 限期禁業 (如1年、5年、10年等)和 終身禁業 兩種,由監管部門根據違規性質裁量。
類似陳建被終身禁入保險業的行政處罰案例在監管罰單中並不少見。
記者注意到,如果保險代理人出現欺騙投保人、利用保險代理人身份盜竊客戶資金等行為,其往往會被頂格處罰。例如,2024年4月24日,金融監管總局山西監管局發佈行政處罰顯示,保險代理人宋永軍因欺騙投保人被禁止終身進入保險業;2026年6月12日,金融監管總局甘肅監管局公佈行政處罰顯示,保險代理人丁小莉因欺騙投保人,被禁止終身進入保險業。
記者發現,上半年已有多人被禁止進入保險業,其中部分人員被終身禁業。例如,在金融監管總局洛陽監管局發佈的行政處罰中,時任某公司個人保險代理人謝歡歡存在欺騙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的違法違規行為,被處以終身禁止進入保險業的行業禁入處罰。
在法院公佈的案例中,保險代理人盜竊、欺騙投保人等案例也不在少數。本應為客戶提供服務的代理人,為何屢屢淪為侵害客戶權益的始作俑者?
“近年來,保險業務已經高度線上化,保費繳納、理賠支付等環節通常通過保險公司官方渠道或銀行轉賬完成,代理人直接接觸客戶資金的機會明顯減少。”北京大學應用經濟學博士後朱俊生對記者表示。
在朱俊生看來,這類事件並不是保險行業的普遍問題,其産生的背後原因主要有三方面:一是保險銷售具有較強的信任屬性,部分消費者與代理人長期接觸,容易放鬆警惕;二是保險業務專業性較強,部分消費者對投保、退保、保單貸款等流程了解不足,容易被誤導;三是個別機構在代理人准入、行為管理、風險排查等方面仍需加強。
專家建議:投保人要多關注四個關鍵細節
記者注意到,在處罰相關人員的同時,監管也在持續加強對保險機構及保險代理人的相關管理。
2020年5月,原銀保監會發佈《關於落實保險公司主體責任加強保險銷售人員管理的通知》。該通知指出,保險公司應嚴格培訓管理,將法律法規、職業道德規範等作為銷售人員入職和在職培訓基本內容,每人每年培訓時間不得少於30小時。
2024年12月,金融監管總局在《關於強監管防風險促改革推動財險業高質量發展行動方案》中明確提出,要加強數據真實性監管,重點整治虛假承保、虛假理賠等行為。
“治理代理人違規行為不能只依靠事後處罰,更需要推動保險銷售模式轉型。”朱俊生表示,“一方面,要加強代理人隊伍專業化建設,完善准入、培訓、考核和退出機制,從過去依靠人際關係銷售轉向依靠專業能力服務客戶;另一方面,要加強數字化監管,通過線上留痕、客戶回訪、智慧風控等方式,提高對銷售行為的全過程管理能力。”
他還表示,更重要的是,保險行業需要重新強化長期主義。“保險銷售的核心不是一次交易,而是長期風險管理服務。只有讓代理人從‘産品銷售者’轉變為‘客戶風險管理顧問’,才能從根本上提升行業信任水平。”
此外,朱俊生也表示,消費者也應提高防範意識,在交易時注意以下四個關鍵細節:第一,保費、退保款、理賠款等資金往來不要經過代理人的個人賬戶,所有資金操作應通過保險公司官方渠道完成;第二,投保、退保、保單貸款等重要業務應通過保險公司App、客服電話、營業網點等渠道辦理;第三,不要向他人提供身份證、銀行卡、驗證碼等敏感信息;第四,定期查詢自己的保單狀態,如有異常情況可及時發現。
“消費者安全意識不足可能增加風險,但責任不能簡單歸咎於消費者。保險業務專業性強,行業也有責任提升服務透明度和風險提示能力。”朱俊生認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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