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商報訊(記者 胡永新)2026年第二季度償付能力報告披露進入尾聲,一個以往並不多見的現象引發業內關注——包括光大永明人壽保險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光大永明人壽”)、國富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國富人壽”)、東方嘉富人壽保險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東方嘉富人壽”)在內的壽險公司,合計披露了多起“保險代理合同糾紛”相關的未決訴訟事項。

據各公司2026年第二季度償付能力報告,光大永明人壽與鄧順成、梁麗桃的兩起保險代理合同糾紛,訴訟標的分別高達275.97萬元和265.85萬元。法院審理判決,兩人需分別向公司返還131.52萬元和101.63萬元及利息,目前均已處於強制執行中。
國富人壽的其中一起訴訟顯示,該公司起訴龐僥、何龍佳、胥銀碧三人,訴訟標的金額103.74萬元,目前一審尚未完結。
東方嘉富人壽披露的“報告日存在的未決訴訟基本情況(訴訟標的金額居前三的訴訟)”顯示,訴訟對方涉及個人,也包含保險仲介機構安徽春風保險代理有限公司,標的金額均在30萬元之內。
北京商報記者就訴訟詳情等問題致函採訪上述三家公司,截至發稿,相關公司未進行回復。
儘管各家險企在報告中未詳細披露起訴的具體詳情,但在北京劭和明地律師事務所保險律師李超看來,這類糾紛本質可能是保險公司向違規代理人發起的“追償之訴”。從過往的判例看,核心指向兩類行為:一是違規展業,如“買保險送金條”、私下返傭、銷售誤導等。一旦客戶退保,保險公司需向客戶承擔責任,繼而依據《保險代理合同》向代理人追討已發放的佣金、獎勵及津貼,並索賠保費損失。二是考核違約,特別是涉及“聘才計劃”等高額補貼時,若代理人未能達成約定的團隊繼續率等指標,公司有權追回前期投入的各類津貼。
聚焦於險企向代理人追責層面,北京金融法院2025年公佈的一起案例顯示,因銷售人員違規承諾引發糾紛,最終其不僅被追回佣金,還須賠償保險公司損失。進一步來看,北京金融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該案《保險代理合同》約定,由於銷售人員的過錯致使投保人解除保險合同,針對相關保險公司已經支付的代理手續費(佣金)、獎勵及津貼,銷售人員應當全額返還;此外,該銷售人員還應當在保險公司遭受的實際損失、保費與現金價值差額、律師費等範圍內對保險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同樣在2025年,金融監管總局明確要求建立佣金薪酬追索扣回機制。今年3月,中國保險行業協會也通過發佈自律規範文件推動保險機構建立這一機制。
在業內人士看來,從“開單拿佣金、離職即免責”到“違規必追償、離職不免責”,代理人違規展業的成本正在全面顯性化。對於險企公佈多起代理合同糾紛案件可能釋放的信號,李超表示,這或許標誌着行業從“規模為王”徹底轉向“合規立身”:一是“離職即免責”成為歷史。光大永明人壽兩起案件進入強制執行階段,表明違規成本將伴隨代理人職業生涯,打破“打一槍換一地”的幻想。二是險企風控前移。通過訴訟追償,險企不僅在挽回經濟損失,更是在重塑隊伍合規意識,落實監管要求的風險監測與干預。三是司法裁判尺度統一。法院對返傭、誤導等行為的追償訴求普遍支持,為行業提供了穩定的司法預期。
李超進一步預測,代理人“為過錯買單”或將進入有條件的常態化階段。其常態化基礎在於監管制度的剛性約束——只要違規導致公司損失,追償就有章可循。但並非所有追償都會“一刀切”:法院會嚴格審查代理合同條款的公平性、公司舉證的充分性以及程序合規性。未來,代理人若想規避風險,唯有摒棄返傭、誤導等短視行為,回歸“以客戶為中心”的專業化、長期化服務模式,才是真正的職業護城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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