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健全社會信用體系和監管制度的決策部署,加強對人民銀行管理領域失信行為的約束和懲戒,規範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管理,中國人民銀行起草了《中國人民銀行管理領域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現面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管理辦法》共二十四條,主要包括嚴格嚴重失信主體名單列入條件,規範對嚴重失信主體的懲戒措施,鼓勵嚴重失信主體主動糾正失信行為、進行信用修復等內容。
具體來看,在規範對嚴重失信主體的懲戒措施方面,《管理辦法》提出,對於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機構或個人可以採取納入重點管理對象、提高執法檢查頻次,向有關部門共享相關信息、公示名單信息,作為審查行政許可、資質、資格、委託承擔政府採購項目、工程招投標時重要考量因素等管理措施。
此外,根據《管理辦法》要求,中國人民銀行管理的票據、支付、人民幣流通、徵信等領域中機構及個人發生法律法規中明令禁止、嚴重破壞金融市場秩序、侵害人民群眾合法權益的行為,且情節特別嚴重、影響特別惡劣的,要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
《管理辦法》還要求鼓勵嚴重失信主體主動糾正失信行為、進行信用修復。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管理期限為3年,管理期滿後移出。被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滿12個月後,失信主體已經履行行政處罰決定或司法判決中規定的義務、危害後果和不良影響外溢性得到有效防控、未再發生嚴重失信行為的,可以申請移出嚴重失信主體名單。
據了解,此前發佈的《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健全社會信用體系的意見》明確行業主管部門應當以部門規章形式明確嚴重失信主體名單列入和退出的條件、程序。
來源:經濟參考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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