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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貫徹落實《教育強國建設規劃綱要(2024—2035年)》,加強學前兒童學籍規範管理,進一步保障學前兒童受教育權益,規範幼兒園辦園行為,教育部印發了《全國學前兒童學籍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辦法》分為總則、學籍建立、學籍變動、保障措施、附則五章,共27條。
《辦法》立足學前教育管理實際,堅持問題導向,從加強學前兒童學籍信息準確性和管理規範性出發,主要規定了四個方面內容:一是明確了學前兒童學籍管理的功能定位與適用範圍,強調是對學前兒童入園、轉園、離園、畢業、升學等情況進行的記錄、核實、處理,適用於幼兒園等學前教育機構中三周歲到入小學前兒童。二是明確了學前兒童學籍管理體制,規定學前兒童學籍管理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宏觀指導、省級統籌、以縣為主、幼兒園實施。三是明確了學前兒童學籍建立與變動流程,強調凡在依法舉辦的幼兒園就讀的學前兒童均須建立學籍,一人一號,小學學段接續使用,終身不變,學籍變動管理實行“一人一籍、籍隨人走”制度。四是明確了學前兒童學籍管理的保障措施,強調各級教育行政部門應加強學前兒童學籍管理隊伍建設、強化學籍安全管理和技術保障。
此外,對2—3歲在園幼兒信息管理,明確“參照本辦法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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