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檢發佈大數據賦能未成年人檢察監督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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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中國教育新聞網  |  2023-02-03 15:46:46
中國教育新聞網 | 2023-02-03 15:46:46
原標題:最高檢發佈大數據賦能未成年人檢察監督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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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教育報-中國教育新聞網北京2月2日訊(記者 趙秀紅)今天上午,最高人民檢察院發佈大數據賦能未成年人檢察監督典型案例。據悉,本批案例聚焦未成年人保護工作中存在的堵點、難點問題,通過精準研判和整體治理,實現從個案辦理到類案監督的轉變,以大數據賦能驅動未檢工作提質增效。

該批典型案例共5件,分別是:河北省滄縣檢察院督促履行校車安全監管職責大數據監督案、浙江省湖州市檢察院督促強制報告制度落實大數據監督案、浙江省金華市婺城區檢察院督促事實無人撫養兒童監護大數據監督案、北京市檢察院督促整治校園周邊違規設置不適宜未成年人活動場所大數據監督案、貴州省貴陽市南明區檢察院督促整治校園周邊噪聲污染大數據監督案。

以上典型案例數據分析的關鍵點分別在於:找出不同部門所掌握校車數據之間的“差異項”,找準監管盲區,通過行政公益訴訟,督促行政機關強化校車安全管理;根據強制報告制度執行的要求在診療系統中發現需要強制報告的案件,進一步優化強制報告制度落地的路徑,推進社會綜合治理;通過數據分析找出符合保障救助條件的事實無人撫養兒童,切實保障困境兒童基本生活和合法權益;通過比對位置信息,對校園周邊是否存在違規設置的不適宜未成年人活動場所開展全覆蓋、動態化監督;及時確定聲音是否超標、噪聲污染行為是否得到行政機關的有效治理,切實保護校園正常教學秩序和學生的健康成長。

最高檢第九檢察廳負責人表示,2023年檢察機關將繼續貫徹落實黨中央關於數字中國建設的重要指示精神,增強大數據戰略思維,以大數據之力推進未檢一體化履職和融合履職、更加主動融入其他“五大保護”,強化訴源治理,實現新時代未成年人檢察工作高質量發展。

附:大數據賦能未成年人檢察監督典型案例

案例一:河北省滄縣人民檢察院督促履行校車安全監管職責大數據監督案例

【關鍵詞】

未成年人檢察 大數據監督 校車安全 行政公益訴訟  

【要旨】

檢察機關針對校車事故暴露出的校車安全管理問題,加強訴源治理,通過大數據檢索、數字建模比對,全面梳理縣域內運營校車安全管理隱患,找準監管盲區,通過行政公益訴訟,督促行政機關強化校車安全管理,規範校車運營,保障未成年人出行安全。

【線索發現】

2021年11月,某幼兒園校車駕駛人無證駕駛校車,且嚴重超載行駛導致車輛側翻,造成20名幼兒及1名教師受傷的嚴重後果,涉事司機因危險駕駛罪被立案偵查。該起事故暴露出的校車安全問題引起河北省滄州市人民檢察院關注,在全市部署開展校車安全監督專項行動,切實保障學生出行安全。滄縣人民檢察院落實專項行動部署,對本地校車安全運營情況展開調查。經過初步調查,檢察機關發現行政審批部門、教育行政部門和公安交警部門分別在校車運營的審批許可、監督管理方面負有相應職責,各自掌握了大量校車運營的相關數據信息,但由於各部門掌握的信息不同步,容易造成監管盲區。由於當地教育行政部門登記的學校在用校車達140余輛,逐一踏訪調查耗時耗力且難以保障調查效果,有必要通過對各部門相關校車信息開展大數據分析,更好明確校車安全問題所在,促推監管治理。

【數據賦能】

檢察機關通過教育行政、公安交警、行政審批等部門獲取校車、司機、學生上下學乘車、運營許可等數據信息,經對這些數據信息的綜合分析,篩選出從事校車運營卻無校車標識牌、未按期年檢的校車,無校車駕駛資格、與登記備案信息不符、未按期審驗、有違法犯罪記錄以及已滿60周歲的校車司機。國務院《校車安全管理條例》和《河北省<校車安全管理條例>實施辦法》對校車許可使用、校車駕駛人條件和校車安全管理均有明確規定,由於相關規定未能得到貫徹執行,導致教育行政部門登記的實際使用校車情況與行政審批、公安交警部門掌握的合規校車信息存在差異,數據分析的關鍵點在於找出不同部門所掌握校車數據之間的“差異項”,這些“差異項”是校車安全問題隱患所在,也是監管盲區的集中體現。

【案件辦理】

經大數據比對篩查,檢察機關累計篩查出37輛正使用但無標識牌校車,這些無標識牌校車中有25名駕駛人不具有校車駕駛資格;在有標識牌校車中,5輛校車實際駕駛人與登記不符、5輛校車司機將滿60周歲,需要及時更換;另篩查出私自營運校車業務的大巴、麵包車28輛。為確保數據比對的精準性,檢察機關隨機對兩所幼兒園的4輛校車運營情況進行實地調查,調查結果與大數據對比篩查發現的問題相符。2022年4月,滄縣人民檢察院作為行政公益訴訟立案,向教育行政部門提出訴前檢察建議,要求疏堵結合開展校車規範治理工作,加強日常監管,保障校車運營安全。教育行政部門聯合公安部門根據檢察建議內容展開聯合專項治理,無校車駕駛資格司機被全部替換,駕駛人發生變動的均依法變更許可登記,4輛不合格校車被停運,20余輛私自營運校車業務的非制式車輛被查扣,兩名嚴重超載接送學生上下學的駕駛人被以危險駕駛罪立案偵查。同時,檢察機關協調各方開通校車審批許可綠色通道,為30余輛符合標準的無牌校車辦理了合法手續,保障學生用車需求。

案例二:浙江省湖州市人民檢察院督促強制報告制度落實大數據監督案例

【關鍵詞】

未成年人檢察 大數據監督 強制報告 異常診療記錄

【要旨】

檢察機關聚焦強制報告制度落實,系統匯總涉未成年人異常診療記錄、涉未成年人性侵報案及立案記錄等數據,發現涉未成年人性侵害立案監督線索,通過刑事立案監督、民事監護干預形式,加大對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打擊力度。同時,針對突出共性問題,啟動數字化場景應用建設,優化強制報告路徑,推進社會綜合治理。

【線索發現】

王某在給女兒董某某(9周歲)洗澡時發現其下身紅腫,遂將其帶至浙江省湖州市某醫院就診。其間,董某某稱被人欺負。醫院醫生詢問是否已報警,王某稱會自己報警。後王某丈夫董某因考慮與加害人有親屬關係,未及時報警,導致發案滯後,部分證據滅失。

檢察官在辦案過程中發現該問題並非個例,強制報告制度實施以來,因報告主體等未履行強制報告義務而錯失破案良機的案件時有發生,性侵未成年人案件報案率、發現率低等突出問題客觀存在。2021年12月,通過大數據分析,發現近兩年本地區存在大量涉未成年人異常診療記錄,有必要在全市範圍內開展專項監督,切實抓好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強制報告制度落實。

【數據賦能】

檢察機關通過衛健部門、公安機關及醫療機構獲取未成年人異常診療、未成年人入住旅館、侵害未成年人治安處罰等數據信息,經對這些數據信息的綜合分析,篩選出因未履行強制報告義務導致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侵害未成年人案件線索,監護人未及時報警、長期放任被害人在外留宿等監護干預案件線索。數據分析的關鍵點在於根據強制報告制度執行的要求在診療系統中應當強制報告的案件。通過提煉未成年人異常診療數據中高概率成案的信息標簽,明確檢察監督重點,系統挖掘制度執行存在的漏洞,為依法推進一體監督,探索強制報告自動預警系統建設提供數據支撐。

【案件辦理】

檢察機關通過大數據匯總比對,發現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涉未成年人異常診療記錄,將其中涉嫌性侵犯罪線索移交公安機關。針對監護人未及時報警、長期放任被害人在外留宿等監護不當行為,制發督促監護令,監督落實監護職責。通過數據分析,聯合市衛健委對強制報告執行問題突出單位進行督促整改,健全完善侵害未成年人案件醫療領域強制報告信息的常態化報告機制;啟動強制報告“一鍵智達”應用場景建設,聯合市公安、市衛健委等部門開發診療系統自動預警報告系統、打通部門壁壘形成閉環治理,促使制度從依靠個體自覺向程序必經的方式轉變,實現集發現報告、應急處置、研判轉介、幫扶干預、督察追責于一體的系統整體化落實。運行以來,自動報告線索80余條,同比上升5倍,已立案偵查侵害未成年人案件7起,聯合幫扶救助8人次。

案例三:浙江省金華市婺城區人民檢察院督促事實無人撫養兒童監護大數據監督案例

【關鍵詞】

未成年人檢察 大數據監督 事實無人撫養兒童 監護缺失 數字化應用場景  

【要旨】

檢察機關針對事實無人撫養兒童精準發現難等突出問題,研發數字化應用場景,協同民政、公安、司法等部門加強工作銜接和信息共享,通過大數據智慧分析,及時發現未納入保障的事實無人撫養兒童,以檢察建議、支持起訴等方式開展監護缺失監督,促推相關行政部門依法履行職責,切實保障困境兒童基本生活和合法權益。

【線索發現】

2022年5月,浙江省金華市婺城區人民檢察院在辦案中發現,一對夫妻均處於服刑和逮捕在押階段,他們年僅10歲的女兒小月(化名)應當被認定為事實無人撫養兒童。但檢察官上門走訪發現,小月無其他近親屬,僅有小姨不定時送來生活物資。婺城區人民檢察院立即協助開展資格確認和關愛幫扶工作,相關部門指定小月的小姨為臨時監護人,並簽訂委託監護協議,將小月納入救助保障範圍,每月發放基本生活補貼,切實保障小月的基本生活。經深入調查了解,檢察機關發現在加強事實無人撫養兒童保障工作中,受限于執法司法信息不共享的原因,除人工排查和自主申請外,相關部門難以及時掌握孩子父母因涉案被羈押或其他無法履行監護職責的情形。

【數據賦能】

檢察機關會同公安機關、民政部門、司法行政部門、衛健部門、人民法院、殘聯等部門,對常住人口中未成年人和困境兒童、服刑人員、強制隔離戒毒人員、重殘人員、失蹤人員、死亡人員等數據信息進行綜合分析,篩選出符合事實無人撫養兒童認定標準但尚未納入救助的未成年人。數據分析的關鍵點在於通過獲取未成年人信息匹配關聯到潛在“應保未保”事實無人撫養兒童。通過大數據分析,加強部門協作,實現信息實時共享,打通數據壁壘,是落實《關於進一步加強事實無人撫養兒童保障工作的意見》的重要舉措,也是強化未成年人監護監督的重點內容。

【案件辦理】

婺城區人民檢察院聯合公安機關研發“事實無人撫養兒童智慧發現救助”數字化應用場景,通過系統智慧運算,首批篩查出28條待核線索,經人工核實,確定5人因父母涉案被捕等原因符合事實無人撫養兒童的認定條件。檢察機關以制發檢察建議方式促推相關部門逐一按程序納入保障,從監護狀況、戶籍管理、受教育情況等民事權益保障為切入開展跟進監督。其中,以民事支持起訴的形式幫助身患疾病的事實無人撫養兒童楊某甲申請法院判決指定監護人,聯動多部門為其提供就醫、就學等方面的關愛幫扶。

案例四: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督促整治校園周邊違規設置不適宜未成年人活動場所大數據監督案例

【關鍵詞】

未成年人檢察 大數據監督 校園周邊不適宜未成年人活動場所 行政公益訴訟

【要旨】

針對校園周邊違法設置娛樂場所、酒吧、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煙酒彩票銷售點等不適宜未成年人活動場所問題,檢察機關加強法律監督,消除安全隱患。通過建立大數據模型,對校園周邊是否存在違規設置的不適宜未成年人活動的場所開展全覆蓋、動態化監督,用科技的力量為未成年人保護法律監督賦能,營造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良好環境。

【線索發現】

為落實校園周邊不得設置不適宜未成年人活動場所的有關法律法規,凈化校園周邊環境,北京市人民檢察院能動履職,借助公益訴訟智慧線索發現分析研判平臺,建立大數據法律監督模型,按模型要求進行檢索,獲取校園周邊娛樂場所、酒吧、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煙酒彩票銷售點等場所信息,併發現可能違反法律法規的線索。檢察機關發揮一體化辦案優勢,統一部署,三級院聯動,根據線索開展現場核實,並根據核實情況依法開展未成年人保護行政公益訴訟工作。

【數據賦能】

檢察機關從工商註冊信息和地圖信息中收集全市各中小學校和全市範圍內KTV、網吧、棋牌室、遊戲廳、酒吧、迪廳、夜總會、彩票站等不適宜未成年人活動場所的位置信息,經對這些數據信息的比對、分析,篩選出校園周邊違規設置不適宜未成年人活動場所的線索信息。數據分析的關鍵點在於比對位置信息。未成年人保護法明確規定,學校、幼兒園周邊不得設置營業性娛樂場所、酒吧、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等不適宜未成年人活動的場所,不得設置煙、酒、彩票銷售網點。《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北京市中小學校幼兒園安全管理規定(試行)》《北京市控制吸煙條例》等法規針對不同場所,對“周邊”作出200米、100米等明確限定。由於相關規定未能得到貫徹執行,導致中小學校、幼兒園等校園周邊仍有此類場所存在,這些場所正是未成年人保護的問題隱患所在,也是檢察監督未成年人保護法律法規不折不扣落到實處的關鍵。

【案件辦理】

通過公益訴訟智慧線索發現分析研判平臺,檢察機關獲取相關線索信息900余條,通過篩選發現可能違反法律法規的線索104條,分別交予對應的分院、區院辦理,目前已立行政公益訴訟案件14件,整改結案8件。海淀區市場監管局多措並舉,開展學校周邊酒類銷售主體專項整治工作,對校園周邊酒類銷售主體進行排查,形成動態臺賬,根據銷售主體的不同情況進行分類管理、隨機檢查。對違法向未成年人售酒的食品銷售者,均依法進行查處。延慶區人民檢察院核實煙酒銷售點線索24條,經與區市場監管局和煙草專賣局溝通,對線索涉及的商戶及時進行整改。密雲區文旅局收到檢察建議後,對涉案接納未成年人網吧作出行政處罰,組織網吧負責人進行法律法規培訓,提高經營者保護未成年人的責任意識。

案例五:貴州省貴陽市南明區人民檢察院督促整治校園周邊噪聲污染大數據監督案例

【關鍵詞】

未成年人檢察 大數據監督 校園周邊噪聲污染治理 行政公益訴訟

【要旨】

檢察機關針對校園周邊噪聲污染瞬時性強、取證難、治理難等問題,通過大數據建模比對,蒐集、整理、分析違法信息數據,精準確定噪聲源頭。對校園周邊噪聲污染相關行政機關未依法充分履職的,發揮行政公益訴訟職能,督促有效治理,維護良好校園環境。

【線索發現】

2022年3月,貴州省貴陽市南明區人民檢察院檢察官在履行法治副校長工作職責過程中,接到某中學師生反映,該校周邊淩晨時段快速公交專用車道經常有摩托車“飆車”“炸街”,周邊建築工地在午休時段也時常有打樁機轟鳴作業,嚴重影響師生的學習和休息,不少學生出現了失眠和焦慮問題。檢察機關經過進一步調查,發現其他學校周邊也存在不同程度的交通運輸、建築工地、社會生活等噪聲污染。同時,檢察機關發現,由於校園周邊噪聲污染變化大、種類多、取證難,交管、住建、環保等部門分別負有不同職能,各自掌握部分信息,對噪聲污染的監管存在局限性,容易導致監管盲區,噪聲污染問題難以根治。

【數據賦能】

檢察機關通過環保、交管、住建等部門獲取噪聲舉報、噪聲值數據、道路監控抓拍、建築工地施工備案、噪聲污染行政處罰等數據信息,經對這些數據信息的綜合分析,篩選出校園周邊存在的噪聲污染行為和噪聲污染源,噪聲污染違法行為未被行政機關處罰和治理的案件線索。數據分析的關鍵點在於及時確定聲音是否超標、噪聲污染行為是否得到行政機關的有效治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貴州省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聲環境質量標準GB3096-2008》等規定,學校等建築物屬噪聲敏感建築物,夜間噪聲不得超過45分貝,晝間噪聲不得超過55分貝,機動車消聲器和喇叭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由於相關規定未能得到有效貫徹執行,同時校園周邊環境噪聲污染源分散多發,噪聲污染問題的精確“捕捉”和督促治理,是發揮檢察職能維護未成年人良好校園成長環境的重點內容。

【案件辦理】

經大數據比對和篩選,檢察機關累計識別出參與道路“飆車”“炸街”人員59人(其中未成年人15人),確定建築工地噪聲污染18處,社會生活噪聲污染50處。2022年4月,檢察機關將校園周邊噪聲污染治理問題依法以行政公益訴訟案件立案,就交通運輸噪聲問題依法向交管部門發出訴前檢察建議。檢察機關聯動交管、住建、公安、市場監管、環保、城市綜合執法、教育等職能部門制定了《還“靜”于校 校園周邊噪聲專項整治活動方案》,開展了校園周邊噪聲污染專項整治,各職能部門整治轄區校園周邊噪聲污染26處,整治“飆車”“炸街”團夥7批共計59人,扣押摩托車11輛,勒令整改摩托車40輛,協調婦聯、團委等對“飆車”“炸街”的15名未成年人及家庭進行法治教育和家庭教育。加強與學校的聯動互動,開展交通安全普法教育25場,聯動解決了久治未絕的摩托車“飆車”“炸街”問題,轄區校園周邊聲環境質量得到有效改善,切實保護了校園正常教學秩序和學生的健康成長。

作者:趙秀紅

編輯:劉佳曈 責任編輯:魏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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