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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俗文化空間:非物質文化遺産保護的重中之重

央視國際 www.cctv.com  2007年02月16日 14:17 來源:CCTV.com

    烏丙安

    眾所周知,近現代中國多民族的非物質文化遺産遭遇了慘重的掃蕩和破壞。經過近幾年國際、國內多方面的努力,中國從各民族民間各界到各級政府,上上下下終於形成了搶救和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産的熱潮。其中,經聯合國教科文組織批准公佈的中國4項世界非物質文化遺産代表作,中央政府在今年6月批准公佈的第一批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産代表作名錄518項,就是最鮮明的例證。

    但是,毋庸諱言,到目前為止和已經取得的上述成就相對應的還存在着帶有傾向性的缺失和偏向。其中主要存在的問題是忽視了對民間傳統文化空間的有效保護,而民俗文化空間的保護正是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産保護的重中之重。有下列事實可供討論:

    一、被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先後三次批准為世界非物質文化遺産代表作的有中國4個項目,屬於文化表現形式的有:傳統戲劇類崑曲藝術1項;音樂類古琴藝術、木卡姆藝術、蒙古長調藝術3項;屬於文化空間類項目為零。

    二、在518項首批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産代表作名錄中,屬於文化表現形式的有:民間文學和各種藝術形式的項目共333項;手工技藝形式的項目89項;雜技競技形式的項目17項;傳統醫藥形式的項目9項;民俗文化形式的項目只有70項,在這70項中,屬於節慶集會、廟會祭典類民間文化空間的只有50項。在這裡,文化空間的保護項目,只相當於藝術類項目的15%,只佔全部第一批非物質文化遺産項目的9.65%,顯然嚴重失衡,不符合中國傳統文化遺産中文化空間大量存在的真實國情。事實上,不算其它多樣的文化空間,僅就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國內外知名寺廟宮觀的廟會就有300多個。面對第一批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産代表作的1315個項目申報所作的鑒別和篩選,反映了在一定程度上偏重藝術遺産保護忽視對民俗文化遺産保護的傾向。其中十分明顯的是忽視對民俗文化空間的非物質文化遺産保護。

    三、只要參照一下已經宣佈的世界非物質文化遺産代表作的各類比例,就可以發現我國的差距。從2001年5月到2005年11月, 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先後批准公佈了三批世界級人類口頭和非物文化質遺産代表作90項,成為世界非物質遺産保護里程碑的三次最耀眼的亮點,在全世界産生了轟動效應。在三批90個代表作中,和我們國內相同,也把節慶文化空間加在內統計的話,共有19個屬於文化空間類的代表作,佔所有代表作總數的21%。其分佈狀況如下:

    亞洲地區4項:烏茲別克斯坦的博遜地區文化空間 、約旦的皮特拉和瓦迪魯姆的貝都人文化空間、越南:銅鼓文化空間、韓國:江陵端午祭;

    歐洲地區5項:俄羅斯:的塞梅斯基口頭文化及文化空間 、愛沙尼亞的基努文化空間、比利時的班什狂歡節、比利時和法國的巨人與龍游行儀式、西班牙的貝爾加帕圖姆節;

    美洲地區5項: 玻利維亞:的奧魯羅狂歡節、哥倫比亞的巴蘭基亞狂歡節、聖巴西裏約帕倫克文化空間、多米尼加的梅拉鎮孔果聖靈兄弟會文化空間、墨西哥的土著亡靈節;

    非洲地區5項:摩洛哥的Djamaa el-Fna(吉馬埃爾弗納)廣場文化空間、坦坦穆塞姆集市、幾內亞的尼雅嘎索拉索索巴拉文化空間、馬裏的雅阿拉勒和德加勒文化空間、科特迪瓦的塔格巴納族群的橫吹喇叭音樂及文化空間。

    從上述比例來看,文化空間在全世界各大洲非物質文化遺産保護中佔有重要優先地位,然而中國作為文明古國和文化大國卻沒有文化空間的代表作貢獻給世界,令世人遺憾。因此,我國在2007年4月即將進行的第二批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産代表作名錄的申報和審批工作中,當務之急應該把關注保護的重點向各民族、各地方民俗文化遺産的文化空間項目轉移或傾斜;特別是應當把密切聯絡着億萬民眾生活和心理願望的大型、超大型文化空間的遺産代表作保護列為重中之重。

    不難看到,目前在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産保護工作中,加強鑒別和認定“文化空間”的工作不僅是不可或缺的,而且是非常重要的具有文化戰略意義的重要程序。因為,許多大型的文化空間的保護,都牽動着一萬海內外中國人的文化情結,不能不予以關注。

    從近年來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産保護工作的運行中還可以測查到,之所以在保護文化空間方面有比較明顯的欠缺,還在於對文化空間的概念理解上存在不小的模糊認識。所以很有必要重新解讀非物質文化遺産有關定義中的文化空間(cultural spaces)概念:

    1、 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在1998年11月第155屆執行局會議宣佈的《人類口頭和非物質遺産代表作條例》第一條宗旨中的第一款就提出“這一口頭和非物質遺産(文化空間或民間傳統表現形式)將被宣佈為人類口頭非物質遺産代表作。”明確提出非物質文化遺産包括兩大種類:一個是文化空間的形式,另一個是民間傳統表現形式,也就是説文化空間在理論概念上佔據半邊天下。第三款進一步指出:“為本《條例》之目的,‘文化空間’的人類學概念被確定為一個集中了民間和傳統文化活動的地點,但也被確定為一般以某一週期(周期、季節、日程表等)或是一事件為特點的一段時間。這段時間和這一地點的存在取決於傳統方式進行的文化活動本身的存在。”

    2、 在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以後宣佈的非物質文化遺産代表作《申報書編

    寫指南》的第四條介紹非物質遺産種類時再一次闡述文化空間的概念説:“宣佈人類口頭和非物質遺産代表作針對的是非物質文化遺産的兩種表現形式:一種表現於有規可循的文化表現形式,如音樂或戲劇表演,傳統習俗或各類節慶儀式;另一種表現於一種文化空間,這種空間可確定為民間或傳統文化活動的集中地域,但也可確定為具有周期性或事件性的特定時間;這種具有時間和實體的空間之所以能存在,是因為它是文化表現活動的傳統表現場所。”

    3、 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在1998年的那次會議上,用額外的基金還創立

    了一個獎金,用來激活人類口頭和非物質遺産的“文化空間或文化表達形式”。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北京辦事處的文化官員愛德蒙木卡拉對此有一個關於文化空間的解説比較適當。他説:“文化空間指的是某個民間傳統文化活動集中的地區,或某種特定的文化事件所選的時間。在這裡必須清醒認識到文化空間和某個地點的區別。從文化遺産的角度看,地點是指可以找到人類智慧創造出來的物質存留,像有紀念物或遺址之類的地方。文化空間是一個人類學的概念,它指的是傳統的或民間的文化表達方式有規律性地進行的地方或一系列地方。”在中文版本的聯合國教科文組織文件中也曾有的把“文化空間”譯做“文化場所”的,這就很容易讓人們理解為文化空間就是指某個地點。

    4、 在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發佈的所有關於非物質文化遺産保護的文件

    或文獻資料中,有關文化空間的具體表述至少出現過60多處,幾乎所有的表述和解説都是和文化表現形式一起並列提出的,這是個重要的標誌,它一再表明非物質文化遺産只有兩大分類:一個是文化表現形式,另一個是文化空間。

    必須充分理解非物質文化遺産保護對象中的“文化空間”概念,是申報和保護這類大型文化活動項目的關鍵。

    在各級非物質文化遺産保護工作培訓班中,管理幹部和各種專業類型的學員提出諮詢最多的疑難問題,都集中在對“文化空間”的解釋上。實際上這是不難回答的具體問題。一是“文化空間”這個外來的名詞術語,在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官方文件中定義的中文譯文比較空洞難解,我們要作保護工作就不能死摳字眼去解讀那些脫離了中國文化語境而又難以操作的文字。最重要的是把握好定義中的關鍵詞語,抓住定義內容要旨,就可以進行操作了。二是這裡所説的“文化空間”不能被理解為我們中國社會知識階層通常討論文化時所説的十分寬泛的“文化空間”。那種文化空間的理解十分隨意,甚至中國也可以叫做一個具有五千年文明史的文化空間,一個學校也可以叫做一個文化空間,一個居民小區也是一個文化空間等等。甚至把所有的公眾聚集的場合都叫做文化空間。這是一種“泛文化空間”的隨意表述。非物質文化遺産保護的“文化空間”形式在這裡是一個專用名詞,是有所指代的。

    通俗地説:凡是按照民間約定俗成的古老習慣確定的時間和固定的場所舉行傳統的大型綜合性的民族民間文化活動,就是非物質文化遺産的文化空間形式。有了這樣的理解,就會自然而然地發現,遍佈在我國各地各民族的傳統節慶活動、廟會、歌會(或花兒會、歌圩、趕坳之類)集市(巴扎)等等,都是最典型的具有各民族特色的文化空間。

    我們在保護工作中選擇文化空間為保護項目,就不可以使用“泛文化空間”的隨意性理解,把過去文化部門命名過的一個“故事村”、“剪紙之鄉”、“藝術之鄉”、“文化生態保護區”、“區域文化”等等都拿來申報文化空間。必須運用非物質文化遺産保護工作用的這個專有名詞的專指概念進行認定,因為它指的是每年固定周期性地在固定場所舉辦具有規模的民間傳統綜合文化活動,而不是指的某一個只有一般性普通日常文化生活的鄉村或地區,否則的話,全中國所有的自然村落都可以叫做文化空間了〉。

    在已經批准成為世界非物質文化遺産代表作的項目中,還有以下兩種文化空間形式值得參考借鑒。一種是多米尼加共和國孔果聖靈兄弟會文化空間、愛沙尼亞基努文化空間、俄羅斯塞梅斯基文化空間、烏茲別克斯坦博遜文化空間、幾內亞索拉索索巴拉文化空間等的文化表現形態。他們的共同特點是:在一個相對獨特的古老地區,有一個獨特文化傳承的文化群體,用他們的信仰和獨有的合唱、舞蹈、神聖樂器演奏主持他們的神聖的宗教節日,於是這些神聖的歌舞、音樂就成為這個文化群體中最重要的文化表現形式,於是形成了他們自己的文化空間。另一種文化空間是摩洛哥吉馬埃爾弗納廣場文化空間。這是一種古老的國際游客活動空間,從11世紀起這裡就是遠近聞名的游樂勝地,從每天清晨直到午夜,各國游客蜂擁而至,欣賞這裡的音樂、舞蹈、雜耍以及用各種語言講古老故事的活動,形成了最為典型而獨特的時間、地點和活動千年不變的廣場文化空間。

    自從2003年初我應邀參加國家文化部有關民族民間文化保護工作以來,直到現在直接參加第一批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産評審工作完成並參與全國大多數省實地翻保護工作的諮詢為止,一直有一個不小的困惑纏繞着我,那就是在保護各個非物質文化遺産門類單一的文化表現形式的同時,應該如何保護遺産中綜合的大型的文化空間活動?這是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産保護的重點和難點,必須找到一把開啟難關的鑰匙,才有可能解決我國文化保護的這一難題。其中,積極努力保護我國民間廟會文化空間和保護我國民俗節日文化空間就都具有十分典型的意義。這也正是2004年春天我大聲疾呼保護端午節的動因;也是去年7月申報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産時我對北京妙峰山廟會、山東泰山岱廟廟會、河南太昊陵廟會、河北媧皇宮廟會、廣東南華寺六祖惠能誕辰廟會、佛山北帝祖廟廟會、福建湄洲媽祖祖廟廟會等牽連着數以百萬計民眾文化情結的文化空間申報,持全力支持和贊成的態度。因此我認為,關注遍佈全國各地城鄉的大型廟會文化遺産保護,是進行全國非物質文化遺産保護的當務之急和重中之重。(2007/1/10〕

責編:斯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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