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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商法》直指在線旅遊亂象 專家:善用監督平臺

來源:人民網 | 2019年01月11日 10:05
人民網 | 2019年01月11日 1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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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年1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以下簡稱《電商法》)正式開始實施,明確將涉及消費者切身利益的刷單、大數據殺熟、捆綁搭售、在線評論作假、微商行騙等在線旅遊亂象納入法律監管範圍。記者調查發現,《電商法》實施以來,各大OTA平臺環境都有了明顯的變化,但專家指出《電商法》執行過程中還存在一定困難,應把既有的旅遊在線監督服務平臺和《電商法》《旅遊法》結合起來,才能把法律落到實處。

  《電商法》精準打擊旅遊亂象

  此次出臺的《電商法》特別針對了在線旅遊這一重點領域,有不少法規是為OTA亂象量身定做。針對“默認搭售”,《電商法》第十九條規定:電子商務經營者搭售商品或者服務,應當以顯著方式提請消費者注意,不得將搭售商品或者服務作為默認同意的選項。針對“大數據殺熟”,第十八條規定: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同時向該消費者提供不針對其個人特徵的選項,尊重和平等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針對“信息洩露”,《電商法》對此專門規定:電子商務經營者收集、使用其用戶的個人信息,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有關個人信息保護的規定;應當制定網絡安全事件應急預案,發生網絡安全事件時,應當立即啟動應急預案。對於“OTA壟斷”問題,第二十二條規定,具有技術優勢、用戶數量、行業控制能力的電商,不得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競爭。針對“在線評論作假”問題,第三十九條規定: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應當建立健全信用評價制度,公示信用評價規則,為消費者提供對平臺內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進行評價的途徑,不得刪除消費者對商品和服務的評價。

  另一點值得關注的是,為保障消費者權益,《電商法》要求電子商務平臺內銷售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務落實到實體,也就是説任何産品和服務的經營都要有可追溯的源頭,這也大大降低了微商、個人代理行騙的幾率。

  OTA平臺環境向好

  顯然,《電商法》對上述在線旅遊亂象具有實實在在的約束力。記者了解到,《電商法》正式實施以來,各主要OTA平臺均已表示嚴格遵照法律法規進行自查整改。記者在攜程、途牛、驢媽媽、同程等在線旅遊APP上查詢發現,平臺均取消了默認搭售。還有一些OTA領域的APP,打開就會提示“為了適應《電子商務法》的要求,版本需要升級,請立即升級為最新版本”。

  記者隨後又登陸了攜程、途牛、驢媽媽、同程等APP體驗購買機票和火車票。購票的入口都提供了兩種選擇:沒有增值服務的預訂入口以及增值服務入口。以購買春運火車票加速包為例,平臺上已沒有主動默認勾選任何加速包,如果有票平臺會給出三個通道,消費者可自行選擇,收費也都是明示的。

  專家:善用監督平臺 靠法律維權

  北京第二外國語學院旅遊科學學院旅遊電子商務系主任鄧寧指出,科技在不斷發展,侵權行為也在不斷“更新換代”,如好評返現、微信裏的旅行社機票尾單群、OTA平臺捆綁金融産品設“支付陷阱”等問題仍然是監管難點。鄧寧建議消費者自身要提高警惕和維權意識。“首先,要有意識地保留線上維權證據;第二,消費者應提升對在線購買的服務和商品的品質意識,扭轉網購必須廉價的傳統認知;第三,善用投訴渠道和旅遊監管服務平臺,積極提供線索對不法經營者進行監督。”

  北京聯合大學在線旅遊研究中心主任楊彥峰認為,對於在線旅遊行業存在的監管難點和盲點,單靠《電商法》《旅遊法》可能遠遠不夠。“《電商法》對OTA的約束力是毋庸置疑的,但實施初期仍存在維權困難、維權成本高的問題,很多具體問題需要通過監管者和消費者慢慢發掘,”楊彥峰建議,消費者可以利用權威的旅遊在線監管服務平臺,如12301國家智慧旅遊公共服務平臺或人民網旅遊3·15投訴平臺。“既有的旅遊在線監督服務平臺和《電商法》《旅遊法》結合起來,相互配合,才能把法律落到實處。”

編輯:許佳諾 責任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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