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小客車指標申請審核今起可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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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新京報 | 2021-04-09 10:00:21
新京報 | 2021-04-09 10:0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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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京報快訊(記者 裴劍飛)今年1月1日,北京市小客車數量調控新政正式實施,增加了“家庭申請”的渠道,並對原先的指標配置時間進行了調整。根據新政,今日(4月9日)9時開始,申請人就可以查看今年首次申請的審核結果。

  今年將配置3.2萬個家庭新能源小客車指標

  根據北京市小客車數量調控新政的規定,申請人可于每年1月1日至3月8日、8月1日至10月8日兩個申報期間內填報小客車配置指標申請。1月1日至3月8日內提交的申請,可于4月9日9時起,登錄系統查詢個人申請、家庭申請審核結果。

  據了解,指標配額按年度確定。每年5月26日配置新能源小客車指標,每年6月26日和12月26日配置普通小客車指標。指標配額不得跨年度配置。

  北京市小客車指標辦此前發佈的信息顯示,2021年小客車指標年度配額為10萬個,其中普通指標額度4萬個,新能源指標額度6萬個。

  在普通小客車指標方面,個人和家庭指標額度佔年度普通小客車指標配額的95.5%,共計38200個, 個人和家庭同池搖號;單位指標額度佔年度指標配額的4%,共計1600個;營運小客車指標額度佔年度指標配額的0.5%,共計200個。

  在新能源小客車指標方面,家庭指標額度佔年度新能源小客車指標配額約54.2%,共計32520個;個人指標額度佔年度指標配額約36.1%,共計21680個;單位指標額度佔年度指標配額的5%,共計3000個;營運小客車指標額度佔年度指標配額約4.7%,共計2800個。

  對審核結果有異議,應在4月23日前提出復核

  北京市小客車數量調控新政實施後,原先每年6次搖號加上1次新能源指標配置的方式也進行了調整,改為每年2次搖號加上1次新能源指標配置。新政規定,單位、家庭和個人可于每年1月1日至3月8日、8月1日至10月8日提交配置指標申請。

  其中,1月1日至3月8日提交的申請,指標管理機構于3月9日歸集發送至相關部門進行審核,相關部門應當於4月8日前反饋審核結果,申請單位、家庭和個人可在指定網站或各區政府設置的對外辦公窗口查詢審核結果。對審核結果有異議的,應當於4月23日前(15日內)提出復核申請,相應審核單位應當於5月24日前反饋復核結果。

  需要強調的是,申請單位、家庭和個人提出復核申請但復核不通過的,不可再次提出復核申請,如需繼續申請指標,應當重新申請。如果申請單位、家庭和個人對審核部門做出的審核結果有異議但未在規定時間內提出復核申請的,視為放棄復核,如需繼續申請指標,應當重新申請。

  申請有效期內,如因出生或死亡導致家庭申請人人數增減但家庭主申請人未發生變化的,應當變更申請;發生其他變化的應當重新申請。變更申請和重新申請均隨下一次指標配置進行審核。通過審核後,家庭總積分重新計算。

  通過審核後,申請有效期保留到次年3月8日

  昨日,北京市小客車指標辦發佈了“關於小客車配置指標申請有效期滿後再次審核有關情況的説明”。再次提醒申請者,個人或家庭申請通過審核後,申請有效期保留到次年3月8日。

  未取得配置指標的,在申請有效期內自動轉入下一次指標配置,每年3月9日至4月8日期間,將對所有的個人、家庭申請人的申請資格再次重新審核。

  其中,對於“持北京市居住證並且近五年連續在北京市繳納社會保險費和個人所得稅”的申請人的社保費繳納信息,審核申請有效期截止月的上一個月(每年的2月)開始往前推算60個月在北京市連續繳納社會保險費情況,不能斷月(如有斷月,補繳後有效)。

  對於“持北京市居住證並且近五年連續在北京市繳納社會保險費和個人所得稅”的申請人的個稅繳納信息,審核申請有效期截止年的上一年開始往前推算連續五年,每年在京繳納個人所得稅, 且納稅額大於零,可以斷月,不能斷年,以稅款入庫日期為準(如有斷年,補繳無效)。

編輯:李宗斌 責任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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