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9年3月開始的西藏民主改革,推翻了封建農奴制度,農奴從此獲得了人身自由,這是西藏曆史上劃時代的偉大變革。
1951年,中央人民政府與原西藏地方政府簽訂了和平解放西藏的《十七條協議》,但西藏的社會制度仍然是“政教合一”的僧侶貴族專政的封建農奴社會。只佔人口5%的三大領主(貴族、寺廟、反動地方政府),霸佔了西藏的全部耕地、牧場和絕大部分牲畜,並佔有大量的農奴和奴隸。農奴和奴隸終年不得溫飽,領主可以任意役使甚至殺害他們。
1959年3月,原西藏上層反動集團撕毀了《十七條協議》,發動了武裝叛亂,他們表面上打著“反對漢人”的旗號,實際上是陰謀分裂祖國,反對西藏百萬農奴強烈要求的社會改革。他們的叛亂,很快就被人民解放軍在廣大農奴的支持和配合下平息,這為在西藏順利進行民主改革創造了有利條件。
1959年3月下旬,民主改革正式開始。民主改革是分階段、有步驟進行的。第一步是開展“三反”(反對叛亂、反對烏拉差役制度、反對人身依附制度)和減租減息運動。在農村,對於參加叛亂領主的土地實行“誰種誰收”的政策;對於未叛亂領主的土地,實行“二八減租”(領主得二,佃戶得八)。同時,解放家奴,廢除人身依附。在牧區,對於參加叛亂牧主的牲畜,由原放牧的牧民放牧,收入歸放牧的牧民所有;對於未參加叛亂牧主的牲畜,仍歸牧主所有,但減少牧主的剝削,增加牧民收入。
第二步是對參加叛亂領主的生産資料實行沒收,分配給貧苦農、牧民;對於未參加叛亂的領主,採取贖買的政策,國家出錢贖買他們的生産資料,無償分配給貧苦農、牧民,農、牧主也分得一份生産資料。
在寺廟裏,堅決打擊披著宗教外衣的叛亂分子和反革命分子,廢除寺廟中的封建剝削壓迫制度,建立寺廟民主管理制度,保護正當的宗教信仰自由。
1961年,西藏民主改革基本完成。
責編:趙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