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多家媒體報道,目前浙江省人大正在審議的《浙江省信息化促進條例(草案)》第39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網絡與信息系統擅自發佈、傳播、刪除、修改信息權利人的相關信息。”這被認為是立法禁止“人肉搜索”,引起輿論熱議。
應怎麼看待“人肉搜索”呢?在中國的當下,“人肉搜索”有著公民表達、公民監督的特殊意義,比如之前周久耕局長的香煙門。但作為有責任感的公民,對“人肉搜索”應有理性的認識,保護個人隱私和個人信息是原則,公佈、傳播個人信息是例外,且應當有法律依據。所以目前立法的目的在於平衡公眾的知情權和當事人的隱私權,而不應一味鼓勵“人肉搜索”。
之前某選秀節目中,一位女評委對著一個“偽娘”選手説:“我要號召網友人肉你。”裏面炒作的成分不提,因為他的“特殊”情況,網友就有權去人肉他,公佈其個人信息,並騷擾之嗎?從這個例子裏,我們看到“人肉搜索”很容易誤傷無辜者,並且很多人沒有從公民監督公權、建設成熟輿論空間的高度珍視它,而是將其娛樂化。
事實上,出於公民監督公權的目的,蒐集、公佈涉及“社會公益”的官員或公共事務的一些信息,與上述“人肉”公民的隱私,完全是兩回事。這種區別在立法中應有所體現。
再看浙江的立法草案的規定:“採集社會組織或個人的信息,應當通過合法途徑,並依法合理利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網絡與信息系統擅自發佈、傳播、刪除、修改信息權利人的相關信息。”表述實在太模糊,何謂“擅自”?是沒有徵得當事人的同意,還是沒有上級命令?又是哪個上級呢?立法上的模糊,既不利於保護當事人的隱私,同時在施行中更容易被權力所左右,可能關住了網絡民聲的“減壓閥”。立法者保護個人信息的良好初衷,容易被公眾誤解為打壓網絡輿論。
“人肉搜索”只是當前公民監督公權的權宜之計,並不是制度性建設。其實,有了完善的政府信息公開,包括官員的財産公開、財政支出公開,假如普通老百姓能從政府信息公開網上查到局長買一支筆花了多少錢,“人肉搜索”還有什麼意義?
摘編自《大河報》5月29日文/沈彬
責編:高全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