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為落實創業投資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促進創業投資企業的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等有關規定,現就創業投資企業所得稅優惠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創業投資企業是指依照《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等10部委令2005年第39號,以下簡稱《暫行辦法》)和《外商投資創業投資企業管理規定》(商務部等5部委令2003年第2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專門從事創業投資活動的企業或其他經濟組織。
二、創業投資企業採取股權投資方式投資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2年(24個月)以上,凡符合以下條件的,可以按照其對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投資額的70%,在股權持有滿2年的當年抵扣該創業投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抵扣。
(一)經營範圍符合《暫行辦法》規定,且工商登記為“創業投資有限責任公司”、“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等專業性法人創業投資企業。
(二)按照《暫行辦法》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完成備案,經備案管理部門年度檢查核實,投資運作符合《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
(三)創業投資企業投資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除應按照科技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科發火〔2008〕172號)和《關於印發〈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國科發火〔2008〕362號)的規定,通過高新技術企業認定以外,還應符合職工人數不超過500人,年銷售(營業)額不超過2億元,資産總額不超過2億元的條件。
2007年底前按原有規定取得高新技術企業資格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且在2008年繼續符合新的高新技術企業標準的,向其投資滿24個月的計算,可自創業投資企業實際向其投資的時間起計算。
(四)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條件。
三、中小企業接受創業投資之後,經認定符合高新技術企業標準的,應自其被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的年度起,計算創業投資企業的投資期限。該期限內中小企業接受創業投資後,企業規模超過中小企業標準,但仍符合高新技術企業標準的,不影響創業投資企業享受有關稅收優惠。
四、創業投資企業申請享受投資抵扣應納稅所得額,應在其報送申請投資抵扣應納稅所得額年度納稅申報表以前,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以下資料備案:
(一)經備案管理部門核實後出具的年檢合格通知書(副本);
(二)關於創業投資企業投資運作情況的説明;
(三)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投資合同或章程的複印件、實際所投資金驗資報告等相關材料;
(四)中小高新技術企業基本情況(包括企業職工人數、年銷售(營業)額、資産總額等)説明;
(五)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機構出具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有效的高新技術企業證書(複印件)。
五、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執行。
國家稅務總局
二○○九年四月三十日
責編:陳曉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