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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

 

CCTV.com  2010年06月11日 17:22  進入復興論壇  來源:國際融資服務網  
[內容速覽]  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

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 
 
  第一章總則

  1.1為規範公司股票、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以下簡稱“可轉換公司債券”)及其他衍生品種(以下統稱“股票及其衍生品種”)上市行為,以及發行人、上市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的信息披露行為,維護證券市場秩序,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範性文件及《深圳證券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規則。

  1.2在深圳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創業板上市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種,適用本規則;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和本所對權證等衍生品種、境外公司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種的上市、信息披露、停牌等事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1.3發行人申請股票及其衍生品種在本所創業板上市,應經本所審核同意,並在上市前與本所簽訂上市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和有關事項。

  1.4創業板上市公司(以下簡稱“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股東、實際控制人、收購人等自然人、機構及其相關人員,以及保薦機構及其保薦代表人、證券服務機構及其相關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範性文件、本規則和本所發佈的細則、指引、通知、辦法、備忘錄等相關規定(以下簡稱“本所其他相關規定”),誠實守信,勤勉盡責。

  1.5本所依據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範性文件、本規則、本所其他相關規定和中國證監會的授權,對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股東、實際控制人、收購人等自然人、機構及其相關人員,以及保薦機構及其保薦代表人、證券服務機構及其相關人員等進行監管。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則及一般規定

  2.1上市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根據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範性文件、本規則以及本所其他相關規定,及時、公平地披露所有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價格可能産生較大影響的信息(以下簡稱“重大信息”),並保證所披露的信息真實、準確、完整,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2.2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保證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公平,不能保證披露的信息內容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公平的,應當在公告中作出相應聲明並説明理由。

  2.3本規則所稱真實,是指上市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披露的信息應當以客觀事實或者具有事實基礎的判斷和意見為依據,如實反映客觀情況,不得有虛假記載和不實陳述。

  2.4本規則所稱準確,是指上市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披露的信息應當

  使用明確、貼切的語言和簡明扼要、通俗易懂的文字,內容應易於理解,不得含有任何宣傳、廣告、恭維或者誇大等性質的詞句,不得有誤導性陳述。

  公司披露預測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來經營和財務狀況等信息時,應當合理、謹慎、客觀。

  2.5本規則所稱完整,是指上市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披露的信息應當內容完整、文件齊備,格式符合規定要求,不得有重大遺漏。

  2.6本規則所稱及時,是指上市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在本規則規定的期限內披露重大信息。

  2.7本規則所稱公平,是指上市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同時向所有投資者公開披露重大信息,確保所有投資者可以平等地獲取同一信息,不得私下提前向特定對象單獨披露、透露或者洩露。

  公司通過年度報告説明會、分析師會議、路演等方式與投資者就公司的經營情況、財務狀況及其他事項進行溝通時,不得透露或者泄漏未公開重大信息,並應進行網上直播,使所有投資者均有機會參與。

  機構投資者、分析師、新聞媒體等特定對象到公司現場參觀、座談溝通時,上市公司應合理、妥善地安排參觀過程,避免參觀者有機會獲取未公開重大信息。

  公司因特殊情況需要向公司股東、實際控制人或銀行、稅務、統計部門、仲介機構、商務談判對手方等報送文件和提供未公開重大信息時,應當及時向本所報告,依據本所相關規定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公司還應當要求仲介機構、商務談判對手方等簽署保密協議,保證不對外泄漏有關信息,並承諾在有關信息公告前不買賣且不建議他人買賣該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

  2.8上市公司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制定並嚴格執行信息披露事務管理制度。

  公司應當將經董事會審議的信息披露事務管理制度及時報送本所備案並在本所指定網站上披露。

  2.9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和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應當將該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範圍內,不得泄漏未公開重大信息,不得進行內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縱股票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價格。

  一旦出現未公開重大信息泄漏、市場傳聞或者股票交易異常波動,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及時採取措施、報告本所並立即公告。

  2.10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等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依法行使股東權利,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

  公司股東、實際控制人、收購人等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履行信息披露義務,主動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時告知上市公司已發生或者擬發生的重大事件,並嚴格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諾。

  公司股東、實際控制人應當特別注意籌劃階段重大事項的保密工作。公共媒體上出現與公司股東、實際控制人有關的、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價格可能産生較大影響的報道或者傳聞,股東、實際控制人應當及時就有關報道或者傳聞所涉及的事項準確告知上市公司,並積極主動配合上市公司的調查和相關信息披露工作。

  2.11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報告和臨時報告。

  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將公告文稿和相關備查文件在第一時間報送本所,報送的公告文稿和相關備查文件應當符合本所的要求。

  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報送的公告文稿和相關備查文件應當採用中文文本。同時採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保證兩種文本的內容一致。兩種文本發生歧義時,以中文文本為準。

  2.12本所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範性文件、本規則以及本所其他相關規定,對上市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披露的信息進行形式審核,對其內容的真實性不承擔責任。

  本所對定期報告實行事前登記、事後審核;對臨時報告依不同情況實行事前審核或者事前登記、事後審核。

  定期報告或者臨時報告出現任何錯誤、遺漏或者誤導,本所可以要求公司作出説明並公告,公司應當按照本所要求辦理。

  2.13上市公司定期報告和臨時報告經本所登記後應當在中國證監會指定網站(以下簡稱“指定網站”)和公司網站上披露。定期報告摘要還應當在中國證監會指定報刊上披露。

  公司未能按照既定時間披露,或者在中國證監會指定媒體上披露的文件內容與報送本所登記的文件內容不一致的,應當立即向本所報告。

  2.14上市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在其他公共媒體發佈重大信息的時間不得先於指定媒體,在指定媒體公告之前不得以新聞發佈或者答記者問等任何其他方式透露、泄漏未公開重大信息。

  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遵守並促使公司遵守前述規定。

  2.15上市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關注公共媒體關於本公司的報道,以及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的交易情況,及時向有關方面了解真實情況。

  公司應當在規定期限內如實回復本所就相關事項提出的問詢,並按照本規則的規定和本所要求及時、真實、準確、完整地就相關情況作出公告,不得以有關事項存在不確定性或者需要保密等為由不履行報告、公告和回復本所問詢的義務。

  2.16上市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未在規定期限內回復本所問詢,或者未按照本規則的規定和本所的要求進行公告,或者本所認為必要的,本所可以採取交易所公告等形式,向市場説明有關情況。

  2.17上市公司應當將定期報告、臨時報告和相關備查文件等信息披露文件在公告的同時備置於公司住所地,供公眾查閱。

  2.18上市公司應當配備信息披露所必要的通訊設備,加強與投資者特別是社會公眾投資者的溝通和交流,設立專門的投資者諮詢電話並對外公告,如有變更應及時進行公告並在公司網站上公佈。

  公司應保證諮詢電話線路暢通,並保證在工作時間有專人負責接聽。如遇重大事件或其他必要時候,公司應開通多部電話回答投資者諮詢。

  公司應當在公司網站開設投資者關係專欄,定期舉行與投資者見面活動,及時答覆公眾投資者關心的問題,增進投資者對公司的了解。

  2.19上市公司擬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確定性、屬於臨時性商業秘密或者本所認可的其他情形,及時披露可能損害公司利益或者誤導投資者,且符合以下條件的,公司可以向本所提出暫緩披露申請,説明暫緩披露的理由和期限:

  (一)擬披露的信息未泄漏;

  (二)有關內幕人士已書面承諾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交易未發生異常波動。

  經本所同意,公司可以暫緩披露相關信息。暫緩披露的期限一般不超過兩個月。

  暫緩披露申請未獲本所同意、暫緩披露的原因已經消除或者暫緩披露的期限屆滿的,公司應當及時披露。

  2.20上市公司擬披露的信息屬於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本所認可的其他情況,按本規則披露或者履行相關義務可能導致其違反國家有關保密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損害公司利益的,公司可以向本所申請豁免按本規則披露或者履行相關義務。

  2.21上市公司發生的或者與之有關的事件沒有達到本規則規定的披露標準,或者本規則沒有具體規定,但本所或者公司董事會認為該事件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價格可能産生較大影響的,公司應當比照本規則及時披露。

  2.22上市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對本規則的具體規定有疑問的,應當向本所諮詢。

  2.23保薦機構及其保薦代表人、證券服務機構及其相關人員為發行人、上市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的證券業務活動製作、出具上市保薦書、持續督導意見、審計報告、資産評估報告、財務顧問報告、資信評級報告或者法律意見書等文件,應當勤勉盡責,對所製作、出具的文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進行核查和驗證,其製作、出具的文件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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