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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治與法治,你最喜歡哪個?(革故鼎新)
05月21日 21:00

  法制的健全是賦予公民最大的自由與幸福,法制不健全只會造成國家和人民最大的痛苦與災難。在一個法制非常健全的國家,只要你認真按照法規行事,你的自由權力和行為就可以得到最大限度地發揮和應用。而在法制極不健全的國家,你雖然感覺空間很大,但當你一旦有所作為和行動時,你便會四處碰壁,不知道哪個該做哪個不該做。尤其當你受到壞人欺侮時,你也無理無門投訴或舉報這壞人。也許只有在這時,你才感覺到自己這是進入到了一個野蠻、洪荒的時代。這裡的人類無規章可尋,無秩序可言,總之,只要你力氣大,頭腦比別人聰明靈活狡詐,你也許會遊刃有餘地混跡于這樣的社會。然而,作為人類社會的人,畢竟大多數人都是非常善良且願意守規矩的,卻由於這些不安分的人的普遍存在,他們的生活也不得不變得不安分和不安寧起來。因而便有人提出來要制定規章制度,規範人們的行為,維持社會的正常秩序與穩定,於是法律和規定便由此誕生。

  也許法制的健全是伴隨著人類的進步與發展而不斷完善的。尤其作為現代人類社會,當理想和願望離我們越來越近時,我們的法律和制度應該越來越健全了。卻由於我們還正處於不完善的發展階段,所以才致使目前的我國法律出現這樣幾種情況:一是某些法律條文與現實生活完全不符,難以實施執行,而成為一紙空文;二是很多符合實際的法律條文沒有得到切實地貫徹和落實,因而也只停留在紙上;三是該制定法律或制度的地方或方面到現在還沒有法律或制度的存在,而成為法律或制度的荒原。

  作為人類文明的社會,也許只有法律和規定健全了,才能充分保障大多數人的利益和權力,尤其是那些弱者的利益和權力的神聖不可侵犯。並且還能保障人與人之間公正與公平的交易與買賣活動的正常進行。所以,應把人類生活、工作和行為等方面容易出現錯誤的全部納入法律和規定的範疇內。尤其作為動物屬性的人,人都是有感情的,而感情卻是最容易犯錯誤的,所以就更應強調這種法律和規定的詳細週全。記得有國人説香港的法律和規定詳細全面,其法律和規定幾乎包羅公民參與社會生活的方方面面。因而一旦有人觸犯時,便馬上能夠找到依據。尤其是,正是因為其法律和規定的健全詳細,香港人一般行事較謹慎,也很文明。尤其當香港回歸祖國後,香港老百姓依然那麼自由自在地能夠針對政府的錯誤和過失,敢於指責和抗議政府的所有違法行為。

  應該説,當政府沒有錯誤或過失時,民眾一般是不會群情激昂的。因為毫無理由和依據的群情激昂最後都要付出代價的,所以老百姓便不會那麼傻。而往往當老百姓憤憤不平或群情激憤時,那是由於政府確實做錯了什麼事,並且這事是有法可依,有規可尋的。所以,也難怪曾經有名人這樣哀嘆過,人民群眾理智的抗議永遠都是正確的。但人民的群眾呼聲在法制不健全的國家大多數的時候卻是非常微弱的。尤其在一個政府絲毫不重視人民呼聲的情況下,政府還一味堅持己見,甚至故意與老百姓作對時。

  其實我們從歷史可以獲知,真正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政府是不怕法律和規定的健全的,也不怕群眾的任何呼聲的。尤其最近看了《走向共和》,袁其實最怕法律和規定的健全,怕人民群眾的呼聲。因為法律和規定健全詳細了,法律和規定便把一切公正與公平的權力完全賦予給了人民,所以嚮往搞人治的政權或個人便無機可乘了。也正是因為這樣,袁才千方百計地抵制內閣,扼殺國會,始終癡心不改地玩弄權術和政治,在骨子深處向封建專制不斷邁進靠籠著。幸好那時人民群眾的革命熱情正是最高漲的時候,所以專制政權才維持時間不長。

  其實綜觀歷史,社會之所以總是不能走向最大化的公正與公平,其根本原因就是法律和規定太粗太籠統了,因而便給某些人治提供了廣闊的空間和投機的機遇。因而也才使我們的社會在最基層總是不能公正公平著,人民便經常遭受著重重的挫折和痛苦。尤其在目前,有人説,我國的法律和條文已經很多了,就是執行難。而這執行難又是因為什麼原因造成的呢?實際上,當那些律師和法官面臨具體的案件審判時,就往往依據和根據太少,於是法官和律師們就開始打起關係的官司來,結果仍還是權和錢奪得了最終的勝利,或者就是減免了罪犯許多應得的懲罰和制裁。

  尤其當地方政府對法的干預和壟斷,就把我國社會主義制度下的法變得更加面目全非了。而按照規範化的制度和規定,行政部門的領導絕對不能隨意干預法律的,但在目前的我國這種現象卻很普遍。這行政干預又能到何時了?按理來説,人民群眾可以隨意旁聽某些審判的,但結果卻被資格化了,有的清白的人民就是不能參與旁聽。於是便把人民群眾對案件的隨時了解和掌握的權力給徹底閹割否定了。這審判還能公正公平嗎?那受冤的一方的冤屈還能得到全面的昭雪嗎?

  作為法制社會的法律和規定,應該是全面的、系統的、對處於弱勢地位的老百姓是非常便利的。這就象撒在海裏的網,是疏而不漏的。然而,我國目前的法律,卻往往在面對強權干預時,就顯得軟弱無力。尤其被法官與律師勾結在一起玩弄時,那些受害人就更無能為力無所作為了。因為,目前我國法律恰好就在這一方面沒有給老百姓以最大化的上訴和控告的便利與自由。卻讓老百姓總是上訪路漫漫,因上訪被故意拖延或拒絕受理的事實更屢見不鮮。也許法律和規定上都規定了老百姓可以以行政不作為告這上訪的部門的,而正被沉重打擊和困苦磨難纏繞的老百姓還有這個能力嗎?即使有能力,這行政不作為的官司打贏後又能得到多大的實惠哩?

  法律和規定的全面、系統與科學,必須是切實可行的,是廣大老百姓應運自如的。是賦予老百姓順利而不是被重重障礙和苦難所阻隔,不是給老百姓痛苦之上再添加更多的痛苦的。否則,這法律和規定再冠冕堂皇,也是不中用的。我們天天在喊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卻總是在人民群眾的這條道上無形中設置了重重的障礙和不幸,把老百姓的一點激情和正義扼殺在搖籃中。而實際上,所謂的法制國家,在一切為人民利益著想的情況下,叫人民沒有艱難困苦和挫折所經歷。然而,當前的我國法律和制度確實這樣做到了嗎?差距應該還是極其遙遠的。

  關於人治與法治,我更贊成法治,當法治發展到實在再無法發展下去時,可以適當利用人治。應該是,人治是柔性的,法治是鋼性的,人治必須符合鋼性的法律,是鋼性法治的補充和完善,人治無論在任何時候,都絕對不能取代法治。人治只能圍繞法治而發揮積極的作為,而不是相反或與法治想抵觸的作用。在任何時候,法治都可以隨時取代人治。如果法治的法不完善不科學不正確,就應儘快拿出正確完善科學的法律條文來。而不是因為法治不健全而完全實行人治,這在任何時候都是極其錯誤的。可以這樣説,法治是公理,在一定的條件下也是真理;而人治則很難成為公理,即使確實可以,也要經過眾多案例和人民群眾認可和驗證後才能承認的。

  所以,在我們今天這樣一個法制還遠遠不夠健全的國家,我們必須儘快完善我們的法律、規定和條文,不能讓某些方面某些地方成為法制的荒原。也許只有法治健全了,我們才能有能力遏制人治,遏制律師與法官相勾結的關係案件出現,遏制行政領導幹部對法律的隨意干預和過問的案件出現。並加強了人民群眾對法制的強烈意識,使廣大人民群眾充分認識和了解到我們這是法治的國家,國家一切都必須按法律執行。不必再為尋找關係而送禮請客花費很多不必要的損失了。


責編:揚國   來源:CCTV.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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