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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集體經濟組織能否預留一定數量集體統一經營的林地,用於村級集體經濟發展和公益事業?


央視國際 www.cctv.com  2006年09月14日 16:53 來源:CCTV.com

  答:對集體統一經營山林,原則上不能預留,必須堅持以下原則:(1)全部納入改革範圍(有糾紛的先調解糾紛);(2)改革形式可以多種多樣,但必須經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3)集體山林的收益70%以上應平均分配給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成員。

責編:肖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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