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日實施的《物權法》明確規定,業主對小區、公共車位擁有産權,為了趕在10月1號、《物權法》實施之前再賺一筆,不少小區、開始紛紛拋售車位。
今天我們的記者在一些小區裏發現,一些小區公用的車位上,業主在自製的木板寫著:固定車位,禁止佔用的標牌來佔車位。同時記者在小區的物業也看到,墻上挂著小區車位的收費標準,雖然物業拒絕了我們的採訪,但是他們還是告訴記者,他們將主動降低價格把公共車位出售。可業主們對此行為卻有頗多的猜疑。
某業主説:“ 先不買,等等再説吧 我不同意,你把公共的東西賣掉你不就像搶錢嗎?”
按照《物權法》的規定:車庫的歸屬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的,屬於業主共有。這將意味著,開發商如果現在不賣掉公共車位,《物權法》實施以後,他們就無法通過出售車位而獲得利益了。對於目前開發商的降價出售措施,不少業主開始心動,甚至考慮買兩個以上的車位。對此,律師認為,業主的這種做法存在風險。
律師邱寶昌説:“ 《物權法》規定小區裏面停車位必須優先滿足業主,地面停車位開發商沒有全路出售,業主買了這樣的車位很難得到保障,有的業主買多個車位是不是有效,都值得考慮。”
責編:趙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