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實,對於黨政機關、事業單位等部門集資建房等做法,國家及相關部門早已陸續出臺相關規定予以嚴格限制。
1998年,國務院發佈了被看作“住房制度改革綱領性文件”的23號文,提出了住房分配貨幣化的改革目標,要求在全社會範圍內停止實物分房。2006年,針對一些地區出現的部分單位以集資合作建房的名義,變相搞住房實物福利分配或商品房開發等問題,建設部會同監察部、國土資源部又聯合發佈“關於制止違規集資合作建房的通知”,明確一律停止審批黨政機關合作建房項目,嚴禁黨政機關利用職權或其影響,以任何名義、任何方式搞集資合作建房,超標準為本單位職工牟取住房利益。
北京師範大學房地産研究中心主任董藩説:“現在進行集資建房的單位,都是非富即貴,這等於是變相地利用了公共資源或單位的小金庫為職工發放福利,發放獎金,這是不公平的。從總體上來看,住宅産業除了社會保障覆蓋的範圍之外,還是要走專業化、社會化、商品化和市場化的路子。”
責編:劉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