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的補充文件,文化部日前出臺了《關於〈娛樂場所管理條例〉貫徹執行中若干問題的意見。這份《意見》規定,新批准的娛樂場所不得設立在居民住宅區內,不得設立在車站、機場等人群密集的場所。
《意見》指出,文化主管部門受理娛樂場所設立申請應當依法進行公示,通知申請設立的娛樂場所所在地居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委員會以及附近的學校、醫院、機關、危險化學品倉庫等利害關係人派人參加聽證,並向社會公告聽證的時間、地點等事項。新設立的歌舞娛樂場所營業面積不得少於200平方米,設包廂、包間的,每個包廂、包間營業面積不得少於8平方米。單個消費者人均佔有營業面積不得低於1.5平方米。此外,新建娛樂場所和學校、醫院、機關不得相互毗連,相互最小距離及其測量方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制定。
責編:福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