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紀委、監察部、安監總局今天聯合發佈《安全生産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這是我國第一部關於安全生産領域政紀處分方面的部門規章,它對安全生産領域各類違法違紀行為及極其處分量紀標準做出明確規定。
暫行規定對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公務員在安全生産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歸納為七類25種表現。包括:向不符合法定安全生産條件的生産經營單位或經營者頒發有關證照的;干預、插手安全生産裝備、設備、設施採購或招標投標等活動。對發生的生産安全事故瞞報、謊報、拖延不報,或組織、參與瞞報、謊報、拖延不報的等行為,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記過等政紀處分。
對國有企業及其工作人員歸納為五類18種表現。包括:阻撓、干涉生産安全事故調查工作;本人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違反規定在煤礦等企業投資入股或在安全生産領域經商辦企業的,弄虛作假,騙取安全生産相關證照等行為,對責任人也給予相應政紀處分。
監察部副部長 陳昌智説:“通過貫徹實施《暫行規定》,依法查處官商勾結,權錢交易等腐敗行為,遏制重特大生産安全事故的發生。”
責編:劉瓊